女工生小孩單位不發工資 產後第一天上班又遭辭退 工會施援手女工獲賠2.56萬元

“我媳婦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她們單位看她馬上要生小孩了,就不跟她續簽勞動合同。她休完產假上班的第一天,單位領導竟告訴她公司倒閉了將她辭退。更可氣的是,我媳婦孕檢、生育費用不但不給報銷,她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單位也不給。”氣憤的田曉傑不斷抱怨其妻李真臻原單位善丘島技術公司的不良行為。

好在經過工會法律援助,近日仲裁委裁決善丘島技術公司支付李真臻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共2.56萬元。裁決生效後公司未支付此款,田曉傑說他與妻子目前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合同到期未續簽

女工產後上班被辭退

2016年1月11日,25歲的山東姑娘李真臻經過面試,被善丘島技術公司招聘為前臺客服。當日,公司跟她簽訂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包含試用期一個月,並約定該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

一個月後,公司對李真臻的工作表現很滿意,將她轉為正式員工。

2017年1月10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沒有跟李真臻續約。2017年2月20日,經剖宮產手術她生下一女孩,並於當日開始休產假。

“2017年7月13日我休完產假回單位返崗上班,公司劉經理說公司倒閉了,並口頭將我辭退。在休產假期間,我只收到過一次不知什麼名目的1580元。因此,我認為公司未支付我生育津貼,也沒報銷生育醫療費。”李真臻說,被辭退後她與丈夫田曉傑一起去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善丘島技術公司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7月13日生育津貼、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2月26日的生育醫療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3日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工會幫職工維權

法援律師瞭解案情

隨後,李真臻又申請了工會法援,然後回了山東老家,剩下的事情都交給田曉傑處理。

工會經過審查,確認李真臻符合受援條件,便指派工會簽約律師許米娜代理此案。許律師接到指派後,立刻約田曉傑談話,簽署免費代理協議,瞭解案件基本情況。

見到許律師時,田曉傑嘆了口氣:“李真臻在山東老家照顧孩子來不了,去仲裁立案時是我陪她一起去的,對她這起勞動爭議我比較清楚。”

許律師問:“在仲裁請求中,你們主張2萬元生育津貼是否有計算依據?”

田曉傑答道:“是他們單位會計說的,具體是多少錢我們也不清楚。”

許律師告訴他:“仲裁開庭時,我們可以主張以實際核算數額為準,但是,仲裁員也可能不允許變更,所以我提示你一下。”

田曉傑說:“我明白。”

許律師又問:“6700元的生育醫療費是怎麼回事?”

田曉傑:“是1400元的產檢費用,再加上生育時的住院費用。”

許律師:“關於這些費用,你們都有具體票據嗎?”

田曉傑:“有。不過,都已經交給公司財務了。”

許律師:“你們認為公司什麼時候與李真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

田曉傑:“2017年7月13日上班時,單位告訴她公司倒閉了,讓她另找工作。”

許律師:“是否有書面告知書或者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之類的東西?”

田曉傑:“什麼也沒給。”

許律師:“你們手中現在有什麼證據?”

田曉傑從包裡拿出一些材料:“這是勞動合同書、工資卡銀行流水明細單,我還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給她打印了社會保險繳費信息。”

許律師看完皺了皺眉頭,問道:“還有其他證據嗎?”

田曉傑想了想,說:“沒有了,就這些。”

田曉傑點點頭。

許律師又提醒田曉傑:“一般情況下,仲裁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接受調解,你回去跟李真臻商量一下,如果同意調解,可以考慮一個你們能接受的數額。”

對方答道:“好的。”

女工請求獲支持

單位須支付2.56萬元

不久,仲裁委開庭審理此案。

善丘島技術公司辦公室金主任作為單位代理人出庭。對於李真臻的仲裁請求,金主任認可她的生育津貼未支付、生育醫療費未報銷,但表示:“她休產假期間我單位共支付過4筆1580元的工資,並由公司自行負擔了她每月320元的社保個人應繳納部分,抵扣這些已支付費用,我公司實際應發金額為1.6萬元。”

對另外兩項請求,金主任一臉無辜:“勞動合同於2017年1月10日期滿,合同到期後她一直未返崗工作,我們沒辦法跟她續簽啊。另外,公司未辭退李真臻,是她自己不來上班的,所以我們不同意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針對單位的說法,許律師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發表了代理意見。

庭審過程中,雙方對李真臻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情況有爭議。仲裁委認為,善丘島技術公司認可李真臻提交的工資卡銀行流水明細單的真實性,該證據顯示2017年2月20日後她只收到過一筆1580元,公司主張這期間一共支付過4筆1580元的工資,卻未舉證證明另外三筆的支付情況,因此仲裁委對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採信,對李真臻要求支付生育津貼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李真臻未就其所持於2017年7月13日被公司辭退的主張進行舉證,仲裁委對她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45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李真臻勞動合同期滿時正處在孕期且在休病假,截至2017年7月13日她仍處於哺乳期,符合前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續延的情形。同時,李真臻未舉證證明其曾於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7月13日期間到過善丘島技術公司,故該公司所持無法與李真臻續簽勞動合同的主張亦無不當。

近日,仲裁委裁決:善丘島技術公司支付李真臻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共2.56萬元。

■提示:

職工維權需加強證據留存

為此,許律師向田曉傑詳細介紹了相關法律知識和一般審判標準,以及因李真臻缺少證據而產生的風險,比如有些仲裁請求可能得不到支持,並讓他明確告知其妻,最後的仲裁結果得到了夫妻二人的認可。

“仲裁庭審前,我多次幫助申請人與負責此案的仲裁員進行溝通,詢問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證據、變更仲裁請求等。開庭時,我們補充提交了善丘島技術公司的企業登記信息,證明向李真臻發放工資的個人實際上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許律師說。

(本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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