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正式划归银保监!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正式划归银保监!

今天

商务部又出了个"大新闻"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

的监管职责

由"商务部"正式划归"银保监"!!!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正式划归银保监!

这三类牌照是否从此登上"金融机构"的历史舞台,为贸易金融带来发展空间?对此如何解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还没有细化的监管方案出来,对行业的影响暂时还不明朗,但很明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相对牌照存量比较大,新增申请影响不大,坐等牌照升值的,可能要死完了。说实话,事实上银保监是不具备也不愿意承接相关的监管职责,毕竟管的越多责任越大啊,更有可能今后将是出窗口指导文件,具体落实相信都会在当地的金融办(局)。

一切从事金融的行业都将受到严格监管,这已不再是空话,未来不排除制定更加严厉的监管规则对类金融企业进行监管。

1.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下发后,未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仍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持牌金融机构,所以和此类机构合作并不属于同业业务;业务合作仍然不属于同业授信。

2.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依赖高门槛的实缴资本金准入,和事后监管检查过程中的处罚。从当前的情况看,国内强调商事改革,如果银保监会需要对三类机构树立高门槛的资本金准入,并不符合政策大方向。同时,关于事后的监管处罚,银保监会仍然缺乏法律依据。

所以对三类机构的具体监管主体,后续仍然应当是地方金融监管局。即在目前金融办的基础上强化人员配备和知识储备。当然,准入门槛还是要有的,各地方政府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很可能会树立门槛。

3.针对融资租赁的ABS发行,笔者认为,依然遵从当前的定位比较合适。也就是说,相应的银行间的ABN或者交易所ABS发行流程,不应该将其重定位为信贷资产ABS从而只能银行间发行,即应当不需要银保监会首次进行资格审查,后续注册。

4.因此,此次监管权的移交,并不意味着后续牌照价值提升,没有必要为此去运营所谓的壳资源。后续对于一些睡眠企业,监管是否相应加强管理,优化注销流程, 值得关注。

以下是商务部通知原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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