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可以拍賣嗎?快來看權威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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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明明欠了債卻對他的“唯一住房”無可奈何,對於“唯一住房”的相關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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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介紹

申請人林某依據公證債權申請強制執行劉某抵押的一處房屋,涉案標的逾五百萬元,執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查明被執行人劉某名下只有一套唯一住房。

“法官你們不能拍賣我的房子,這是我全家唯一的住房,法律規定你們不能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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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理直氣壯的“理”從何來?

原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那麼執行申請人如何實現因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而阻礙的債權呢?

法官

提示

基於以上法律規定,長期以來被執行人一直有“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的錯誤認識。法律上述規定實質上是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權的保護,但在維護被執行人居住權的過程中應當明晰以下法律問題:

唯一住房並不代表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雖然是唯一住房但該房屋屬於“豪宅”,或者為了規避執行而故意“製造”了唯一住房。

上述立法本意是出於對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護而非所有權的保護。居住權並非一定要通過某處房產所有權實現,比如可以尋求“大房換小”、“以租代持”等方式來實現對居住權的保護。

被執行人因經濟狀況造成的居住問題不能完全依靠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實現,否則對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在執行程序中對於居住權的維護是有條件、有時效的,畢竟居住權的問題最終還要歸結於社會保障問題。

基於以上考慮,《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0條規定:

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綜上所述,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執行

結果

前案中,執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劉某均拒不配合騰空房屋,為了維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利,西城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參考周邊租房價格及被執行人配合執行的態度,通過司法網拍該“唯一住房”共拍得案款四百五十餘萬元。依照法律規定同時參考周邊租房價格及被執行人配合執行的態度,為被執行人在房屋變價款中留取了六年的房屋租金共計36萬元以供其租房。被執行人認可了法院執行程序,最終案件得以執結。

—— END ——

| 文字:樊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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