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資料文件案卷的歸檔、驗收與移交

建設工程資料文件案卷的歸檔、驗收與移交

一 、歸檔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建設程序和工程特點;歸檔可分階段分期進行,也可以在單位或分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進行。

2、 勘察、設計單位應在任務完成時,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在工程驗收前,將各自形成的有關工程檔案向建設單位移交。

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在完備工程文件並整理立卷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對檔案文件完整、準確、系統情況和案卷質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向建設單位移交。

三、工程檔案一般不少於兩套,一套由於建設單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館(室)。

四、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體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五、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六、對改建、擴建和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對改變部位,應當重新編工程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七、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八、 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工程檔案時,應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目錄(一式兩份,雙方各留一份),雙方簽字,蓋章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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