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大雪那一天,我們公司有個人嫖娼了……

下大雪那一天,我們公司有個人嫖娼了…… | 五分鐘公司法

▼真實判例:

賈珍系金陵機床有限公司員工,2015年1月25日賈珍因嫖娼被被金陵市公安局做出行政拘留十日並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4日,賈珍未前往金陵機床有限公司處上班,2月5日上班後亦未補辦請假手續。 2015年2月12日,金陵機床有限公司向賈珍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載明:2015年2月1日至3日,賈珍在口頭向警衛班長請假未得到批准的前提下不到崗上班,也未到公司辦理辦理書面請假手續,該行為違反公司《員工手冊》8.2.5.1條,連續曠工3天或以上。金陵機床有限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於2015年2月12日解除與賈珍的勞動合同關係。賈珍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金陵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金陵機床有限公司支付賈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99093元。賈珍的請求會得到支持嗎?

本文根據(2015)鎮民終字第1868號改編,人物均為化名。

▼深度分析:

員工因被行政拘留導致不能按時上班,在實務中有用人單三種方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而不違反法律法規:

一是依據《員工手冊》規定曠工的方式,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

二是將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規定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三是將被行政拘留看做是違法行為,以此來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

然而不管哪種方式都需要用人單位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內部規章制度。本案中賈珍認為,自己是因為被行政拘留導致無法按時出勤,並非《員工手冊》中規定的“無故曠工”。但金陵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並未採納其意見,駁回其仲裁請求。賈珍不服起訴狀金陵市人民法院,法院同樣予以駁回。一審法院認為:賈珍對是否實施嫖娼行為並非無法選擇,對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後果亦非不可預見,賈珍選擇作出該項違法行為即應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故被處以行政處罰並非賈珍不到崗上班的正當理由。另金陵機床有限公司規章制度已對請假手續及未請假可能產生的後果進行了明確規定,賈珍應予以遵守,現其在無正當理由,且未依規辦理請假及補假手續的情況下不到崗上班,金陵機床有限公司依規對其作出曠工處理,並無不當。

▼劉俊傑律師建議:

1.通過上述案例,更加凸顯了企業制定《員工手冊》,完善內部規章制度的重要性。用人制定的員工手冊應當在徵求過工會和職工代表意見後下發,讓勞動者進行簽收,並表示已收好並認真閱讀和理解,對其中所規定的內容無異議,即應代表員工遵守該份員工手冊中的單位規章制度。當出現員工違規違紀時,解除與其勞動合同,有“法”可依。

2.當出現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時,一定要注意及時留證,如考勤記錄等,相關文書讓員工做好籤收,以防止被申請勞動仲裁時,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