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不当然有效!

公司担保——不当然有效!

一、公司担保的法源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决议,对内担保必须决议

参照《公司法》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这里强调“必须”——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没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里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权力,即公司股东可以2/3股权以上决议,公司章程可自行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但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是法律特别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得作出相反的规定,也就不存在股东的自治性了。

三、《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限制,并不当然对抗第三方

根据《公司法》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除了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外,基本上所有公司的章程、决策信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都无法有效公开公示,也就很难谈及对外的法律效力问题了。

除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管理机关对股权质押登记作为法定登记,一旦登记即视为公示外,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公司的其他大量信息都不能因在工商机关登记或备案而视为信息公开或对外产生的法律效力。简言之,未在公开媒体上专门进行公开、公示的信息,应担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除非合同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四、公司违反公司章程对定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1、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因为其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是对外公开、公示的,所以,其重大事项要求董事会通过,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还需要在媒体公告公示,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程序性规定,担保就是无效的。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公司章程不具有对外公开的公示效力,也就无法以此查询查阅公司章程,则违反公司章程的对外进行担保,只要加盖公司章程或负责人签字真实,都应当认定是有效的——这时基于民法的保护善意第三人规则。

五、公司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无公司签章提供担保否有效

从法律性质上,所谓法定代表人,即具有当然可以代表公司的特性。由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的担保,等同于公司签章,应当认定是有效的。

六、公司违反规定程序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在这个问题上,咏静对一些理论界观点是持异议的。

一般理论观点认为,除了上市公司,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只需要认定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这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尊严;之所以公司是否经过内部决议程序,对于第三方没有意义。

此咏静观点,当法律已经明确公司为大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则该法律规定就是强制性的。对于第三方,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时,有义务向公司提出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同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否则,《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没有了实际意义——除非第三方可以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被担保人即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但这是举证问题,与法律规定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综上,简言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根据公司章程作决议;但一般不影响善意第三方;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决议程序;如第三方非善意即明知公司无权对外提供担保,或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未经法定程序,则该担保将涉无效——对于任何公司,琢磨该规定,很有文章做——你懂的,也未必懂的! 


公司担保——不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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