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關於三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證券代碼:002168 證券簡稱:深圳惠程 公告編號:2018-092

關於三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2,365,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820,589,768股的2.7255%。其中: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數量為1,485,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0.1810%;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解鎖數量為800,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0.0975%;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數量為3,000,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0.3656%;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解鎖數量為800,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0.0975%;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數量為16,280,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的1.9839%。

2、本次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總計為26人次(有重複對象,不計重複為19人),其中: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為5人次;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為1人次;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為9人次;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為1人次;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為10人次。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為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一、三期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情況概述

(一)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

1、2015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本公告中簡稱“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和其他相關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2、2015年8月5日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及其他相關議案。

3、2015年8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形式審議通過了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及其他相關議案。

4、2015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調整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及授予數量的議案和關於向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5、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預留股份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6、2016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7、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議案,董事會同意根據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已離職激勵對象紀曉文先生已獲授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進行回購註銷處理,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8、2017年8月16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9、2018年4月11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對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期和預留部分第二個解鎖/行權期由於業績考核未達標導致不能解鎖/行權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進行回購註銷處理,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10、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

1、2015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本公告中簡稱“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與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合併簡稱“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和其他相關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2、2015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及其他相關議案。

3、2015年10月29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形式審議通過了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及其他相關議案。

4、2015年11月4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五次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5、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預留股份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6、2016年11月4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7、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一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議案,董事會同意根據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對已離職激勵對象紀曉文先生已獲授未解鎖/行權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進行回購註銷處理,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8、2017年8月16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9、2018年4月11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回購註銷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對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個解鎖/行權期和預留部分第二個解鎖/行權期由於業績考核未達標導致不能解鎖/行權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進行回購註銷處理,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10、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二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三)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1、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本公告中簡稱“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與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合併簡稱“三期股權激勵計劃”)和其他相關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2、2016年8月16日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2016年8月29日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及其他相關議案。

3、2016年9月2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形式審議通過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及其他相關議案。

4、2016年9月19日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五屆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向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為2016年9月19日,向符合激勵條件的10位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計4,070萬股。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5、2018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第六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董事會關於三期股權激勵計劃滿足解鎖條件的說明

除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總人數由10人調整為6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總數由1,570萬股調整為820萬股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總數由620萬份調整為0份、已回購註銷紀曉文先生已獲授未解鎖的227.5萬股限制性股票、擬回購註銷楊富年等7名激勵對象已獲授未解鎖/行權的278萬股限制性股票和30萬份股票期權之外,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與已披露的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

除已回購註銷紀曉文先生已獲授未解鎖/行權的399萬股限制性股票和129.5萬份股票期權、擬回購註銷楊富年等11名激勵對象已獲授未解鎖/行權的480萬股限制性股票和216萬份股票期權之外,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與已披露的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

本次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與已披露的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

(一)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

1、鎖定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即2016年8月16日起滿12個月後分兩期解鎖,各期解鎖的比例分別為50%、50%。截止2017年8月16日,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個鎖定期已屆滿,可申請解鎖的比例為所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50%。

2、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達成情況說明

(二)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

1、鎖定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即2016年8月16日起滿12個月後分兩期解鎖,各期解鎖的比例分別為50%、50%。截止2017年8月16日,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預留限制性股票的第一個鎖定期已屆滿,可申請解鎖的比例為所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50%。

2、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達成情況說明

(三)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

1、鎖定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滿足解鎖條件的,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即2015年12月28日起滿12個月後分三期解鎖,各期解鎖的比例分別為30%、30%、40%。截止2017年12月28日,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個鎖定期已屆滿,可申請解鎖的比例為所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30%。

2、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達成情況說明

(四)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

1、鎖定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滿足解鎖條件的,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即2015年11月4日起滿12個月後分三期解鎖,各期解鎖的比例分別為30%、30%、40%。截止2017年11月4日,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個鎖定期已屆滿,可申請解鎖的比例為所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30%。

2、第二個解鎖期解鎖條件達成情況說明

(五)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

1、鎖定期已屆滿

根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即2016年9月19日起滿12個月後分三期解鎖,各期解鎖的比例分別為40%、30%、30%。截止2017年9月19日,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已屆滿,可申請解鎖的比例為所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量的40%。

2、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達成情況說明

注:上表所述“淨利潤”指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為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

2、本次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2,365,000股,佔公司當前總股本820,589,768股的2.73%。

3、本次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人數為19人,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骨幹、核心管理人員。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體情況:

(1)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

單位:萬股

注:上表中剩餘未解鎖限制性股票均需回購註銷。

(2)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

單位:萬股

注:上表中剩餘未解鎖限制性股票均需回購註銷。

(3)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單位:萬股

注:上表中剩餘未解鎖限制性股票均需回購註銷。

(4)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單位:萬股

注:上表中剩餘未解鎖限制性股票均需回購註銷。

(5)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單位:萬股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鎖定安排

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徐海嘯先生、沈曉超女士、陳丹女士、張晶女士、WAN XIAO YANG先生、方莉女士、遲永軍先生所持股權激勵限售股份解鎖後,其股份買賣應遵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外,遲永軍先生已於2018年5月8日辭去公司副總裁職務並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遲永軍先生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五、相關核查意見

1、董事會意見

2、獨立董事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對《關於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關於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公司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等有關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形的規定,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公司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解鎖/行權的情形;經核查,本次可解鎖/行權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行權條件,其作為申請解鎖/行權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格。

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已承諾不為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次解鎖和行權事宜。

(2)獨立董事對《關於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等有關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形的規定,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解鎖的情形;經核查,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其作為申請解鎖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格。

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已承諾不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鎖事宜。

(3)獨立董事對《關於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二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等有關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形的規定,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解鎖/行權的情形;經核查,本次可解鎖/行權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行權條件,其作為申請解鎖/行權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格。

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公司已承諾不為本次行權的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二次解鎖和行權事宜。

(4)獨立董事對《關於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有關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情形的規定,公司具備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未發生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解鎖的情形;經核查,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其作為申請解鎖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格。

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綜上,我們同意董事會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鎖事宜。

3、監事會核查意見

(1)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

經核查,公司本次可申請解鎖/行權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行權期規定的解鎖/行權條件,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次解鎖和行權事宜。

(2)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

經核查,公司本次可申請解鎖/行權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行權期規定的解鎖/行權條件,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次解鎖和行權事宜。

(3)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經核查,公司本次可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解鎖期規定的解鎖條件,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鎖事宜。

(4)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經核查,公司本次可申請解鎖/行權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行權期規定的解鎖/行權條件,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同意董事會按照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次解鎖和行權事宜。

(5)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經核查,公司本次可申請解鎖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規定的解鎖條件,公司本次對各激勵對象已獲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鎖安排(包括解鎖期限、解鎖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規定,同意董事會按照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為激勵對象辦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鎖事宜。

4、律師法律意見書結論性意見

(1)2015年兩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達到2015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業績條件,公司、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不得實施激勵計劃或禁止解鎖/行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已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公司激勵對象已滿足2015年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股票解鎖、股票期權行權的條件。

(2)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達到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業績條件,公司、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不得實施激勵計劃或禁止解鎖的情形;公司已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已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公司激勵對象已滿足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第二個解鎖期股票解鎖的條件。

(3)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達到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業績條件,公司、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不得實施激勵計劃或禁止解鎖/行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已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公司激勵對象已滿足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二個解鎖/行權期股票解鎖、股票期權行權的條件。

(4)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已達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業績條件,公司、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不得實施激勵計劃或禁止解鎖的情形;公司已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已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公司激勵對象已滿足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股票解鎖的條件。

六、備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決議;

3、公司第五屆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議;

4、公司第六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

5、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五屆董事會第五十一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6、公司獨立董事關於第六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7、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預留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一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之法律意見書;

8、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之法律意見書;

9、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與股票期權第二個解鎖/行權期符合解鎖/行權條件之法律意見書;

10、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之法律意見書;

11、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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