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擔”的職工個稅,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承擔”的職工個稅,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乍一看這個標題,大家可能認為我跟大家在開玩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715號)第三條已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另外,《關於僱主為僱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進一步強調,僱主為僱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於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承擔的職工個稅,這部分支出真的就不能在稅前扣除嗎?如果能扣除,需要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項?

為此,智慧源(中國房地產財稅諮詢網),作為15年來從事房地產財稅研究的地產財稅專家,為您對上述問題進行政策分析,希望能幫到您。

一、企業承擔職工個稅支出能在稅前扣除的可能性分析

(一)企業“承擔”職工個稅只是一種表達方式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一律無效。”

因此,不論是企業為員工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工資薪金等的部分稅款、全部稅款,即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上述一系列稅收政策規定及稅收公式的唯一作用,僅僅是幫助企業將員工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以便正確計算員工本人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無論企業賬務如何處理,企業與員工如何簽訂用工合同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都不改變誰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不改變支付所得的企業負有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

所以,企業承擔職工個稅只是職工領取固定稅後收入的一種表達形式,因為企業付出的代價是以“先將職工不含稅收入還原為含稅收入”為基礎來計算的。

(二)企業“承擔”個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根本在於代扣代繳個稅的基數

以還原為含稅收入為計算基數,則代扣代繳個稅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不含稅收入為基數,則不可以稅前扣除。

例如:企業承諾某職工的每月“稅後收入”(即不含稅收入)為8,000元,如果企業將不含稅8,000元收入還原為含稅收入8,431.25元,然後計算個稅為431.25元的話,則企業的工資支出為8,432.25元即可據實列支(8,000元為實發工資,432.25為代扣款項);如果企業以8,000元為基數計算該職工的個稅345元,並且將8,000元支付給職工的話,這345元當然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如何操作,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按照以下步驟操作,企業“承擔”的職工個稅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操作步驟如下:

1、企業為職工承擔稅款應該在《用工合同或協議》中處理

還以上面舉例為例,企業應支付給該職工每月工資薪金為8,431.25元,即可符合職工稅後所得為8,000元的要求。

2、企業將8,431.25元在合同中明確為工資薪金所得,同時編入企業工資表,由被僱傭方在領薪時簽字領取。

3、企業再以被僱傭方名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其完稅憑證。

三、注意事項

1、計算基數以還原為含稅收入來進行,而不是以不含稅收入為基數。

2、尤其注意合同的規範,證據鏈條的準確、完整,是實現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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