黥刑有多殘忍?用刀鋸用鑽鑿,受刑之人留下終身痛苦一生擡不起頭

黥刑,也叫墨刑。這種刑罰實施時,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後塗墨,這樣傷好後便會留下深色的傷疤。古有“中刑用刀鋸,其實用鑽鑿。”的說法,其中鑿就是實施墨刑的工具。起初,黥刑是在額部刺墨。因為額頭在臉的上部,因此墨刑也曾被稱為天刑,即所謂的“黥鑿其額曰天”。據《尚書·大傳》《尚書·呂刑》《周禮》等書記載,夏、周規定的以黥刑處罰的罪行均多達一千條,該刑是五刑中最輕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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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戰國、秦國時期,黥刑的使用仍較為普遍,並且還有了不同的種類。如《秦簡·法律答問》中規定有對奴妾“黥顏頯”之刑。顏,指眉目之間,即面額中央,頯(kuí),是面部顴骨的意思。黥顏頯就是在人的面部中央及顴骨處刺墨。此外,《法律答問》中還規定了“城旦黥”,這應為對城旦所施加的特種黥刑。而對於處以其他刑罰的勞役犯人,秦也可能對其施加各種不同的特種黥刑,其區別可以表現在刺墨的位置上,也可能表現在刺墨的紋絡或圖形上,此時,黥刑不僅作為主刑出現,也變成了其他刑罰實施時的一種附加刑罰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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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黥刑是在犯人臉上刺字,因此,具有很強的標記作用。到了漢代,人們逐漸認識到罪犯也可以改過自新,而黥刑等肉刑使人一旦受刑便終身難以再重新做人,不符合當時所倡的儒家治國以教化為先的原則,不利於通過教化使人改惡從善,因此漢文帝毅然廢除了黥刑等肉刑,改黥刑為髡鉗城旦舂,即五年勞役。從此,黥刑被廢除,經過魏晉隋唐,都沒有再使用過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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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漢代廢除此刑六百多年後,南朝宋明帝統治時期,再次使用黥刑,並且其標記作用更加明顯,因為在施行黥刑時,給人留下的標記更加明確、具體了。明帝四年(468年),制定了黥刖之制,規定:對於那些劫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攻剽亭寺等應當處以斬刑的罪犯,如果遇到赦免,則“黥及兩頰‘劫’字”。即在罪犯的兩頰刺上“劫”字,這樣,罪犯雖免一死,他人一見便知其犯了“劫竊執官仗”等死罪。這種制度雖然在宋明帝死後便不再使用,卻為後人開了個惡頭。在以後的梁武帝天監元年(502年)的定律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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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以前的黥刑或者作為主刑單獨使用,或者作為城旦等勞役刑的附加刑使用。而在漢後再次興起的黥刑,則多與其他刑並用。如上文提到的南宋的黥刖之制施刑的完整過程是“黥其兩頰‘劫’字”,斷去兩腳筋,再徙付遠州,實際上是黥、刖、流三刑並用。像這種黥刑和其他刑罰並用的制度發展到五代、宋、遼便成了刺配。後晉的刺配是以墨刺面並將犯人流放,即合黥刑、流放二刑于一身。而宋代的刺配則是合“決杖、黥面、配役”三刑為一身,《水滸傳》中被逼上梁山的八十萬禁軍教頭林沖、及時雨宋江、打虎英雄武松等均受過此等刺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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