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辦法》,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一)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
(二)股權結構不清晰或者存在權屬糾紛;
(三)曾經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股權;
(五)曾經投資保險業,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負有重大責任未逾三年;
(六)曾經投資保險業,對保險公司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七)曾經投資保險業,拒不配合中國保監會監督檢查。
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應當具備投資保險業的資本實力、風險管控能力和審慎投資理念。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一)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二)經營計劃不具有可行性;
(三)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
(四)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六)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係複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七)在公開市場上有不良投資行為記錄;
(八)曾經有不誠信商業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九)曾經被有關部門查實存在不正當行為;
(十)其他對保險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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