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返還定金 不足彌補損失咋辦

雙倍返還定金 不足彌補損失咋辦

開發區周先生諮詢:五年前,我的一位朋友所在的城中村改造,經他介紹,一位被拆遷戶趙某將自己的一套三室一廳的拆遷安置房賣給了我。簽訂合同時,趙某從網上下載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合同簽訂當日我向其支付定金5萬元,並在一個月內補足總房價的90%,其餘10%房款在房產證下來之後過戶時向其交付。如果出現我違約,定金不退;如果出現趙某違約,返還兩倍定金。我付清90%房款之後不久,趙某以其表弟開公司為由,從我手裡租賃了房子,每月支付我1000元房租至今。最近,我才獲知實情,原來趙某的房產證從我買房的當年就下來了,我於是就找趙某要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沒想到,趙某說:“現在,我按照協議所列有關定金的約定,雙倍返還你定金,房子不賣了。實話告訴你,這套房子我已經抵押借了245萬元,並在房管局作了抵押登記,還不上那245萬元,房管局不給解押,房子也過不成戶。”我想了解的是,如果我同意與趙某解除合同,但這幾年房價大漲,同樣的錢我已在市區買不起房子了,即便趙某給我雙倍定金,也已不足彌補我的損失,那麼,我的這些損失怎麼辦?

法律幫辦: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由於趙某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為房屋設置了高額抵押,致使周先生的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解除合同時,應由趙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果雙倍返還定金仍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周先生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賠償損失的基本性質在於補償性,即填補當事人因違約行為受到的經濟上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房屋價格明顯上漲,房屋現價值與原買賣合同價款之差額,應為周先生享有的合同履行後可獲得之利益。現因趙某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該可得利益應予賠償。因此,對於雙倍返還定金後仍不足以彌補損害的部分,非違約一方的周先生仍可以要求違約方進行賠償。但我們也應當注意,雙倍定金以及賠償金的總和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而在二手房買賣中,實際經濟損失通常表現為房屋漲價後的差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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