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證券代碼:600409 證券簡稱:三友化工 公告編號:臨2018-023號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275元

相關日期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8年5月4日的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7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064,349,448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7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567,696,098.20元。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由公司自行發放紅利的股東之外,其餘股東的紅利公司委託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登記在冊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於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後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公司股東唐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唐山三友鹼業(集團)有限公司、唐山投資有限公司的現金紅利由公司直接發放。

3.扣稅說明

(1)對於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有關規定,在公司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5元。

上述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後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股東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率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率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由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後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47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於通過滬港通投資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股息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後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475元。如該類股東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後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於持有公司限售股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的規定,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 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為 10%,稅後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2475元。

(5)對於除上述類別以外的其他股東,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公司不代扣代繳,實際稅前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75元。

五、有關諮詢辦法

對於公司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繫方式進行諮詢。

聯繫部門:公司證券部

聯繫電話:0315-8519078、8511642

特此公告。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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