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 公告编号:2018-02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

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泰汽车”)本次解除限售股的数量为562,041,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8%,为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部分有限售条件股份;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6月5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4号),核准公司向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等2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18,818,38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公司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发行股份配套融资所新增的股份分别于2017年6月2日及2017年8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由528,140,000股变更为2,037,732,27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8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等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涉及21名股东,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62,041,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8%,具体解除限售的明细如下:

注:自公司2017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所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6月5日。

2、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数量为562,041,473股,占众泰汽车股份总数的27.5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长城(德阳)长富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兴晟众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益方盛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益方德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萍乡中达新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红旭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索菱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金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康明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依帆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朱堂福、吴建刚、吴建英、刘慧军、胡建东、诸葛谦、强艳彬、肖行亦。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计算的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是指占本次变动后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数的比例。

5、关于解除限售股东减持行为的相关规定

由于本次21名股东所解除限售的股份系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所发行股份,股东减持此类股份时,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其中主要规定如下: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由于股东之一刘慧军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减持行为需按照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等。

(5)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各环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减持行为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 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备查文件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确认书;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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