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詹某指派,陳某負責賭博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4人分別負責收取、支付參賭人員的賭資,統計經手的賬目,操作用於賭博的電腦軟件“機器人”,為參賭人員上分、統計輸贏等工作。
在組織賭博活動過程中,詹某、陳某等人賭資累計達人民幣4367萬餘元。2016年10月12日,受詹某僱傭的陳某、王某被漳平市公安局當場查獲;隨後,詹某等人於2016年12月相繼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情節,法院分別判處詹某和陳某甲、陳某、陳某乙、陳某丙、林某、王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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