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等互聯網糾紛案件裁判規則

根據騰訊官方數據顯示,微信及WeChat月活躍用戶已經達到10.4億人/次,已經實現對國內移動互聯網用戶的大面積覆蓋。目前,微信已成為了全民級移動通訊工具,微信聊天、微信轉賬、朋友圈已經全面覆蓋人們的生活,加之複雜的社會原因和個人道德水平參差不齊,糾紛類別也日益多樣。本文以裁判文書網生效裁判文書作為研究對象,對微信、微博等互聯網即時通訊工具使用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梳理總結。

以案說法 | 微信、微博等互聯網糾紛案件裁判規則

規則一 通過微信達成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名稱:劉恆亞與濟南市宏昌千禧龍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案 號:(2018)魯01民終1600號

案情簡介:劉某經營一家高檔禮品店,租用了某酒店一樓大廳作為經營場所,一年租金5萬元。但雙方並未簽訂紙質租賃協議,而是通過微信聊天,由酒店發送租賃協議,劉某表示認可的方式達成的協議。不久,劉某以“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協議,給其經營造成極大風險”為由,想要提前解約,並要求酒店退還租金。法院最終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觀點:雙方當事人雖未通過手寫簽字的方式簽訂紙質房屋租賃協議,但劉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千禧龍大酒店通過微信向其發送的房屋租賃協議後,口頭表示認可該協議,並以向千禧龍大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萬元租金的行為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故千禧龍大酒店向劉某通過微信發送的房屋租賃協議有效。

規則二 聊天記錄中對合同內容進行的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案件名稱:馬永真訴溫州華夏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 號:(2018)皖11民終480號

案情簡介:原告通過微信與被告就購買瓷磚噴砂機設備等情況進行洽談,被告在微信中承諾:“一般情況下,增壓是普壓的3-5倍,普壓一天噴20片,增壓的一天噴50-60片”。雙方通過微信談妥訂購瓷磚噴砂機設備及價格,後雙方簽訂訂貨合同(訂貨合同並未約定涉案設備的性能)並完成交付。原告收到設備後對所購設備進行試用幾次,都沒有達到被告在微信中宣傳的性能,原告即又通過微信與被告溝通協商,但未能協商好,後原告起訴要求退貨並支付賠償金。法院二審判決雙方退還設備及款項。

裁判觀點:原告所購涉案設備是基於被告在微信中宣傳的性能一天噴50-60片才購買該設備的。雖雙方簽訂的訂貨合同並未約定涉案設備的性能,但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中,能夠確定涉案設備的性能,被告在微信聊天所宣傳的涉案設備一天噴50-60片對其自身有約束力。原告收到設備試用幾次後,一天噴僅十來片,達不到被告所宣傳的一天噴50-60片性能。法院認為: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所作出的說明和允諾其性質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雖未載入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被告違反該說明和允諾,即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被告未能舉證涉案設備達到其微信宣傳的性能一天噴50-60片的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規則三 在微信朋友圈上通過發佈辱罵、侮辱性言論並附上照片的方式,造成不良影響,該行為侵害了他人名譽權

案件名稱:王丹訴孫穎、孫世軍等名譽權糾紛案

案 號:(2017)甘09民終844號

案情簡介:王某與孫某的弟弟系朋友關係,且兩家人在社交關係中多有交集。2017年3月24日下午,王某與孫某因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發生廝打;同日,孫某之父與王某之父因子女婚戀問題發生廝打。事後,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表了“暴打小三”等帶有人身攻擊及侮辱性詞語的相關圖文,引起了孫某朋友圈內的大量關注,其中與王某相識的朋友便聯繫王某詢問,給王某的生活帶來了一定的影響。王某認為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信息的行為侵害其及父母的名譽權,故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由孫某償王某精神撫慰金1000元,並連續三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內發佈向王某公開道歉的信息。

裁判觀點:王某與孫某因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發生糾紛後,孫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表圖文,使用了“暴打小三”等具有人身攻擊和侮辱性的詞語。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這樣的公開範圍內發表信息侮辱、誹謗他人,因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屬於“公開場合”,其中的人都能看到,其行為顯然屬於“公然”進行,無疑會產生公眾對他人評價降低的不良影響,客觀上會導致王某人格受到貶損、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已侵害了王某的名譽權。

規則四 微信公眾號具有商業價值,是網絡虛擬財產,由多人共同經營的微信公眾號,成立合夥關係

案件名稱:趙碩碩與尹珊珊、袁小珊等合夥協議糾紛案

案 號:(2019)滬02民終7631號

案情簡介:尹某、袁某、張某、趙某四人系朋友關係,四人通過微信群聊的方式溝通達成一致,以趙某個人的名義註冊微信公眾號並共同經營。微信公眾號多次發文均表明該公眾號是由四人共同所有。趙某的個人簡介中亦有如下介紹“業餘與朋友們創辦公眾號,上線三個月實現五萬以上的用戶增長”。在微信公眾號運營期間,趙某通過微信、郵箱和多家國內外品牌的工作人員就涉案微信公眾號和相關品牌的合作、合同簽署、費用支付等內容進行了溝通。最終趙某以個人名義與部分品牌商簽訂合同。該公眾號運營1年半之後,四人之間產生矛盾,趙某自行更改公眾號密碼,尹某、袁某、張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對該公眾號經營所得進行分配並賠償損失。

裁判觀點: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已不再是簡單的通過流量渠道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而是作為與用戶溝通互動的橋樑,為品牌與用戶之間構建深度聯繫的平臺,具有較大價值性。涉案微信公眾號運營中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有一定的勞動價值;通過發佈引人關注的內容,吸引了一定數量的粉絲關注而具有了傳播力、影響力,有廣告投放價值;通過發表軟文或撰寫好物筆記宣傳商品,獲取廣告收入、導流收入,或通過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取費用,有商業盈利價值。因此,微信公眾號是具有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的網絡虛擬財產。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其特點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微信公眾號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運營模式,雖在出資種類、經營方式、收入結構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實質,案涉四人仍符合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最終法院判決趙某折價補償尹某等三人的損失,支付此前尚未分配的利潤。

規則五 組建微信紅包賭博群聚眾賭博,並從中抽頭獲利,屬利用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應認定為網上開設賭場犯罪

案件名稱:徐保全、羅付雲開設賭場案

案 號:(2017)皖11刑終167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徐某、羅某組建多個微信群,組織、召集他人在該微信群內以“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兩人擔任群主、管理員,同時負責維護群內秩序,並僱傭四名人員作為“代包手”。群內製定賭博規則:每次由群主或“代包手”發一個68元的啟動紅包,群內賭博人員搶紅包,搶到金額最少的轉賬68元給“代包手”,再由“代包手”發下一個紅包;每個“代包手”發滿100個紅包即由下一個“代包手”替換。每個紅包68元,實際發放金額58元,剩餘10元作為抽頭,其中“代包手”分得1元,群主、管理員在餘款9元中扣除放入獎池的獎金後再行分成。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羅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裁判觀點:被告人利用移動通訊終端,通過組建微信群的方式,組織賭博活動,並抽頭漁利。該案雖然沒有實際物理賭博場所,但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手機指令,依託微信系統聚眾賭博,以偶然或者射幸的事件定財產上的輸贏,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案件名稱:李民芳訴張朝陽、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 號:(2017)京03民終12775號

案情簡介:網民李某在微博註冊賬號,網名“張朝陽未婚妻李某”,聲稱與搜狐CEO張朝陽繫戀愛關係,短時間內吸引了大量粉絲,該賬號被微博公司加V。張朝陽在搜狐平臺發佈動態否認與李某相戀。後其他微博用戶X發表微博“詐騙犯‘張朝陽未婚妻’李某撒謊”,張朝陽在此微博下點贊。數網友跟隨張朝陽進入該微博,時常發佈一些汙衊、辱罵李某的評論。李某起訴張朝陽的點贊行為侵犯其名譽權,要求賠償。

裁判觀點:點贊不同於直接發表相關內容或轉載相關內容,對傳播、轉載相關內容的參與程度較低,是對該內容已閱、關注、喜歡等的一種表示,一般情況下不侵犯他人名譽權,例外是公眾人物、新聞媒體用戶等點贊是否侵權單獨審查原則。

本案中,微博用戶X發佈的微博雖名為“詐騙犯‘張朝陽未婚妻’李某撒謊”,但內容中事實陳述基本真實,微博本身不涉及誹謗、侮辱。從當事人的角度看,張朝陽對質疑李民芳言行的微博點贊行為屬於人之常情,系對其個人身份關係的確認,主觀上不存在明顯過錯。

若原本一條存在侵權事實的信息關注者較少,經過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進行點贊行為,引發網友關注,傳播效果得到迅速提升,引起惡劣影響,此時侵權信息傳播所引起的響與點贊者的點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被侵權人可基於此要求點贊者取消點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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