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寶借錢大有文章

經常聽到前來諮詢的當事人講—中國的法律是為有錢人設立的。其實不然,中國的法律是給有證據的人設立的。借款給別人,經常出現起訴結果敗訴的情形,錢沒要回來還賠了訴訟費,然後到處抱怨法院不公。歸根結底,還是自己法律意識淡薄所致,吃了啞巴虧。

溫州蒼南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使用支付寶借唄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與被告系同事關係。某日,被告以資金需要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使用支付寶借唄借款1萬元轉賬給被告,後被告承諾每月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

不料,被告在還款三個月後,便開始拖欠。原告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短信向被告催討,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償還。無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原告提供了支付寶轉賬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卻最終因證據不足而向法院撤回起訴。

不支持原因

經辦法官認為,原告以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為證據來起訴被告償還借款,然而,原告並不能提供支付寶收款方的身份認證信息,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的也是網名,均無法確認對方的真實身份。

原告提供的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雖然能當證據使用,但是不能孤證定案,法院最終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要討回公道,必須要有微信或者支付寶運營商出具的相關身份證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頭像照片、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必要時還需要進行公證。

法院說法

當前電子證據的種類早已從早期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逐漸擴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記錄等各種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儘管法律認可了電子證據,但此類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很容易受到質疑,信息內容也容易遭到篡改。因此,要用到電子證據時,最好提前約定,明確某個微博或者微信等賬號為其所有,表明該賬號的發生即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即使沒有提前約定,也要通過來往過程中留下的信息,確定該賬號的所有人及聊天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在法院的審判實踐中,已出現了多起涉及新類型電子證據的民間借貸案件,所要證明的內容囊括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關係、借款事實、借款合意以及借款支付、還款日期、是否計息,怎麼計息等方方面面。

經辦法官提醒,遇到電子證據時,資金出借人與借款人應注意取證的及時性,必要時藉助專業機構,提高證據的證明力。同時,特別要注意收集能補強電子證據的其他證據,比如涉及銀行轉賬明細清單等。

此外,戀人之間轉賬有貓膩,有些渣男前來諮詢,自己和女朋友分手了,以前轉給女朋友的錢是否能要回來,當然,我給所有問這個問題的男士回答都一樣,要不回來(這出於對渣男的憎恨)。其實裡面大有文章。

“戀人之間的紅包、轉賬很特殊,是贈與還是借貸,雙方往往各執一詞。”,從司法實踐來看,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很大。特別是兩百元及以下的紅包,如果沒有其他證據,通常被認為是用來表達愛意。

微信、支付寶借錢大有文章

值得一提的是,戀人間轉賬999.99元和1000元的性質往往可能不同。前者因為有特殊含義且不符合借貸習慣,往往被認為是贈與,後者則可能被認為是借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