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钱后离婚找不到人,如何解决?

春凌河的鱼

根据问题说是女方单方面写的借条,男方不认可,意思就是不会主动偿还了,现在女方又找不到人,如果保险点处理,可以将夫妻一起起诉,至于最终是否判决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也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在以前,多数都是认定为共同债务,我所在单位就处理了不少,毕竟以前的法律规定是借款人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难度很大,但是今年一月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有了更符合常理的划分,可以说基本杜绝了恶意举债的可能性。结合本案来说,没有说明具体借款数额,也没有说明男女感情现状,也没有说明用途,存在很多可能性,根据法律简单分析一下。

围绕新的司法解释,从借款数额来说,如果明显数额巨大,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开支需要,那么就需要出借的人即债权人举证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女方一去不复返,十之八九是借款数额很大,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借款是女方个人债务,男方是没有义务偿还的。如果借款数额有限,和本地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相符合,比如只有几万元,本地一般一年开支也是差不多这么多,那么可以认定为家庭生活需要的借款,不需要债权人证明用于夫妻生活。还有一种情况,借款是否是用于生产经营,这个需要查询女方是否有经营活动了,如果有合法的经营活动,为了维持经营借款也是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

除了从借款数额来分析,一般也从夫妻日常生活是否有约定或者感情现状分析。假如夫妻婚后一直是财产各自所有制,债权人明知的,那么自然不能请求另一方还债。有的省份还会从夫妻感情现状分析,例如浙江省高院有意见,如果长期分居,或者已经起诉离婚过的,感情不和很明显的,一方借款基本上不可能用于共同生活,除非是用于子女扶养需要,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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