惋惜!空姐深夜搭乘順風車遇害,算工傷嗎?

作者 朱丹 湖南天恆健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律師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5日晚上11:50,山東籍空姐李某在執行完航班任務後,在鄭州航空港區通過滴滴叫了一輛車趕往市裡。出門前李某還通過網站預定了鄭州到老家濟南的臥鋪車票。

當晚,李某遇害。

2018年5月8日,警方告知家屬,李某的遺體被找到,身中多刀。

2018年5月10日,警方已經鎖定案件嫌疑人——滴滴順風車司機劉某,正在全力展開抓捕。

惋惜!空姐深夜搭乘順風車遇害,算工傷嗎?

法律解讀

李某能否申請工傷?

目前來看,警方已經鎖定嫌疑人,可以斷定劉某難逃法律的懲罰。但是,懲罰兇手,告慰受害人在天之靈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受害人家屬因此遭受的精神和經濟損失誰來賠償,這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面對這個問題,很自然,大家的第一反應,是讓兇手來賠。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兇手是一個自然人,且有一句話說的好“這年頭,要不是家裡經濟困難,誰出來跑滴滴啊?”,可見,滴滴司機一般家境不會是特別好,賠付能力有限。如果兇手的經濟狀況不足以彌補受害者家庭的精神和經濟損失,能否申請工傷認定,通過社保基金和受害者生前工作單位獲得一部分賠償呢?

很遺憾,就我們現在掌握的案情來看,這種可能性無限接近於零。理由如下:

工傷,指的是職工因工作因素導致的傷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其中,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對照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發現,最接近本案案情的,莫過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和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那麼,本案中李某的遭遇,是否符合這兩項情形呢?

我們先看第(三)項:

李某確實是遭遇暴力傷害而死亡,但是,案件發生的時間,是在其下班後;發生的地點是在從機場到市區的路上,也不能認定為工作場所;而遭遇傷害的原因,是因為滴滴司機劉某見色起意,並非因為李某履行工作職責導致。

所以,本案不符合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再看第(六)項:

李某所受傷害,確實是在下班途中,但是本案是屬於暴力傷害的刑事案件,並非交通事故,因此也不符合第(六)項之規定。

所以,李某並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難以獲得工傷賠償。

那麼,李某的家屬難道就真的無法獲得賠償了嗎?

也不盡然。

別忘了,本案還有一個主體——滴滴公司。

有人說,滴滴只是提供平臺,兇手也不是滴滴公司的員工,恐怕本案中滴滴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本案中,受害者是通過手機聯繫滴滴公司尋求服務,也是向滴滴公司支付費用(只不過滴滴公司在收到費用後會扣除平臺服務費,再將餘額轉給滴滴司機),從這個角度上來講,李某是與滴滴公司建立的服務合同關係

因此,我認為,李某的家屬完全可以向滴滴公司主張賠償責任,獲得應有的賠償。同時,這種維權行為也能督促滴滴公司更好的完善網約車安全管理責任,為社會大眾提供更安全的服務。


附新聞鏈接:

據河南媒體報道,5月6日,一名空姐在鄭州市航空港區搭乘一輛轎車趕往市內時遇害。嫌犯是一名滴滴司機,身上攜兇器,作案後潛逃。5月10日,澎湃新聞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鄭州警方已鎖定“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嫌疑人,正全力抓捕。

5月10日晚間,滴滴出行官微也發佈最新消息,懸賞100萬尋找嫌疑人劉振華。

惋惜!空姐深夜搭乘順風車遇害,算工傷嗎?

對話截圖

這位朋友說,因為6日一直聯繫不上李某,7日家屬很擔心,因為同事知道李某當晚乘坐滴滴,便開始聯繫滴滴公司以及警方,同時趕往警方報案。8日,警方告知家屬李某的遺體被找到,身中多刀,“非常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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