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隐私:如何解读社会正义与“二律背反”?

文/马进彪

偷拍隐私:如何解读社会正义与“二律背反”?

作为民警,但首先也是公民,公民对任何人都有依法监督权,作为民警,更有权向上反映上司的行止情况,这也是他的社会职责所在,不应该因对象的不同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受到改变。法律上要求有证据的依托,而只要有了证据的依托,其行为就属于行使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这合乎民警的身份与社会赋予的责任。

该民警虽有报复目的,但取得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而对于那位副局长来说,当然可以有自己的隐私,但如果将与女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也纳入私隐保护范围,那就属于滥用法律概念,混淆基本理据,这对广谱的社会监督权是一种巨大的破坏,会使公民因为某种畏惧而不敢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而如果这种情况成为了现实,那就反而等于是将公民的监督权关进了笼子里,但这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原则。

偷拍隐私:如何解读社会正义与“二律背反”?

再说,该民警的证据是交给了纪委,而不是交给了不相干部人,更不是用于网络发布,因而可说,该民的证据用途是正当的,是履行自己身份职责的必须,虽然这其中有着报复的目的,但当报复的目的在个案上与社会普遍正义重迭时,显然,在价值取向上应当指向社会的普遍正义,因为普遍正义是社会认知的心理依据和一般条件,它决定的社会正义的基本氛围,更是人们衡量大是大非的唯一标准,因而,在这件事上,这位民警的做法是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

但是这位民警却因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但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对于这个案件,法庭最终会给出何种结果,这还不得而知。

偷拍隐私:如何解读社会正义与“二律背反”?

但是,当社会的普遍正义与个人的“私隐”,甚至是不正的私隐发生冲突的时候,显然应当将普遍正义的诉求体现于社会价值排序的最前面,这是大于任何法律条文的根本的更大的法理。这样的理念,既是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核心、法理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价值导向的巩固和捍卫。

这位民警成了被告,而在此之前还受到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显然这是一种对社会正义“二律背反”的结果,但对于这种情形的处理,并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局部意义上,而应当从更大视角出发,让“二律背反”消解于更大的价值排序中。这其中的根本依据,当然是超越局部意义的整体核心意义,它的法理指向就是首先要满足全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正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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