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一定归土地权利人吗?

导语:

2018年5月15日,李文谦律师收到了委托人刘女士被上诉案件的胜诉判决,这是一个关于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案件。在李文谦律师及其团队的帮助下,刘女士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胜诉公告」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一定归土地权利人吗?

【维权前因】父女反目,临危委托

委托人刘女士的父母早年离婚,约定刘女士由父亲刘某抚养。1996年,刘某获得宅基地一院,后刘某与女儿刘女士签订《资产协议书》约定刘女士在刘某名下的庄基地出资盖房,则父亲刘某是宅基地权利人,女儿刘女士是宅基地上房屋产权人。如遇拆迁,补偿费归刘女士,拆迁事宜归刘女士全权处理。刘某对该房屋只有居住权,无买卖转让权。

2017年,刘女士出资所盖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刘女士曾经向征迁补偿领导小组递交相关材料并告知其与父亲刘某签订《资产协议书》的相关情况。但征迁补偿领导小组仍然越过刘女士,与刘某直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将补偿金额给付予刘某。

刘女士将父亲与征迁补偿领导小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要求拆迁补偿,刘女士经多方打听,知道了专门从事征地拆迁案件的李文谦律师团队,经过线上沟通,刘女士果断确定委托李文谦律师为自己的一审、二审代理人,一审法院判刘女士胜诉,但对方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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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策略】冷静分析,从容应对

收到应诉通知时,李文谦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向刘女士分析案情,告诉刘女士无需担心,只要法院公正判决,本案一定会胜诉,让刘女士松了一口气。

关于《资产协议书》所约定的事项,李文谦律师及其团队分析认为,刘女士与父亲刘某签订的《资产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证据表明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是有效协议。该协议书所明确约定的刘女士拥有在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的产权,且拆迁房屋的补偿费归刘女士所有。而征迁补偿领导小组在接收刘女士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知悉该事实后,未认真审查,便与刘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直接将拆迁补偿款交给刘某,是对刘女士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我方主张该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是有十足的把握的。

关于宅基地和其上房屋的关系,对方辩称,本案征收的是土地,房屋为土地的附属物,涉案宅基地在刘某名下,其应当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征迁补偿款。李文谦律师及其团队也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让刘女士更加安心。涉案土地在刘某的名下,但这不意味着其当然就能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征迁补偿款。法律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刘女士与父亲签订的《资产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便无需担心对方以“房地一体”或其它理由要求房屋的征迁补偿款,刘女士根据该资产协议书当然享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的产权及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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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后记】

庭审结束后不久,李文谦律师便受到了本案的胜诉判决,真心替刘女士感到高兴。该协议被确认无效,刘女士便能据此要求自己所应得的拆迁补偿。同本案刘女士有遭遇的被拆迁人可能还有很多,尤其是在某些对妇女的宅基地权利不够重视的农村地区。如果您也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我们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

下附本案判决书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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