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的一方也可以起訴離婚

有婚外情的一方也可以起訴離婚

在新的《婚姻法》施行之前,我國法院確實曾經從維護家庭穩定的目的出發,對出現婚外情的一方在起訴離婚中採取了所謂的區別對待方式。即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把有婚外情的一方當事人分為原告或被告兩類:對於有婚外情的當事人是被告的案件,在訴訟中往往會認可對方即原告的訴求,可以判決離婚;而對於有婚外情的當事人是原告的案件,則往往會駁回其離婚的要求。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法院支持了有婚外情的一方當事人的離婚請求會受輿論的指責,認為判離就是“便宜了壞人”,甚至認為此種情況下判離是鼓勵那些有婚外情的人在婚姻生活中更加肆無忌憚。

本離婚律師堅決反對上述觀念,法律畢竟是理性的產物,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並意識到法律的公平原則在婚姻法領域也需要切實貫徹。一味地打壓過錯方並不能使夫妻的感情變得和睦,有時甚至會誘使當事人採取極端的解決方式,反而成了社會不穩定的隱患。為此,我國新的婚姻法不再堅持上述處理方式,而是將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離與不離的唯一標準。婚姻法自此開始奉行破裂主義標準,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只是法律對夫妻雙方的感情狀態的評價,並不具有道德批判功能。判決離婚既不是對有過錯一方的懲處,也不是對無過錯一方的褒獎。但同時,新的婚姻法在對於一方的過錯行為該如何處理的問題上,也設定了賠償制度予以彌補。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感情已是昨日黃花的情況下如果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對夫妻雙方均是折磨,且容易引發無法預料的更嚴重後果。因此,無論對方是否存在過錯,為了自己選擇及早解除婚姻關係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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