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離婚案件在立案前就進行調解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法院對離婚案件在立案前就進行調解的正當性問題探討

近日,本婚姻律師代理了一起離婚案件,我的當事人在向順義區法院起訴立案時遇到了一點小問題,即立案庭的法官在審查並收取了我方的起訴材料後不僅未通知交納訴訟費,而且還告知我方要等一個月後的另行通知,該案先要進行立案前的調解。出於職業的敏感,本律師當即表示異議。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7日內就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為什麼該案要等一個月先調解而對是否受理該案的問題不表態?2、法律所規定的法院調解應該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調解,立案之前的調解並非法院的職權,法院沒有權力在受理案件前就進行調解。即便是《若干規定》裡也是委派或指派調解,而非法院自己進行調解。法院在立案前,對案件無管轄權,更沒有審理權,也就不存在調解權。況且我方也不想勞煩法院委派或指派其它人或組織先行調解;3、調解最重要的原則是自願,我方不同意調解。沒想到該法官卻理直氣壯地答覆說:“起訴離婚就要先調解,這是規定!”本律師聽後笑了,因為從法律專業上講這明顯是在答非所問。該法官當然明白本律師笑的含義,為了尊嚴,其又答覆說:“那就等七天再通知你們交訴訟費吧。”為了不把事情鬧僵,儘快解決問題,同時也給其一個臺階,本律師答應了下來。果然,沒過幾天法院便通知我方當事人前去交費,案件才得以順利進行下面的正式審理程序。


事後,本離婚律師分析,法院之所以希望在立案前就進行調解,動機無非是以下幾點:1、調解結案說明法院的工作水平高,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如果調解成功有望,再讓當事人交訴訟費不遲;2、調解成功,可以省去很大的審案精力;3、法院案件太多,不管有沒有調解的可能性,先用立案前的調解拖住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反正立案前調解時間不受限制。這第三個動機就有問題了,因為它沒有顧及當事人,尤其是想離婚的原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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