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教師公休時間監考,是否違法?

給大聖配戰靴

如果是“強制”,肯定違法!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並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143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一般來說,如果是教師公休時間,學校承辦各類考試,要求教師監考,都應算教師加班,有一定的勞動報酬。如果被要求加班的人員有特殊情況,可以向主管領導說明並請假。如遇“強制”,可以訴諸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書劍談道

監考是很辛苦的事,我們曾經參與過高考監考,精神高度緊張,考務會遲到1分鐘都要點名批評。好在現在這個考點取消了,好輕鬆啊!雖然監考有監考費,但誰都不想參加。但上級安排的工作不服從不行啊!個人覺得教師是特殊的職業,有時遇到需要用公休去做的事,雖然內心是抗拒的,但上升到違法的說法,個人覺得沒有必要。


許諾190423507

學校哪兩天考試是根據教學需要來定,很多學校聯考往往在雙休日,在職老師都習慣了。是否違法不重要,我們老師最關心的是錢袋子,要麼調休,要麼提高監考費。學校安排的工作大家還是支持的,只不過會有牢騷。校長應從實際出發,不斷提高教師福利,才會讓學校走上新臺階。


王爺4375

教師的工作不能和公務員,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硬用八小時來計,教師的工作是彈性的,有時沒八小時,有時比八小時多得多,也沒人給加班費。學校工作需要,比如週末監考,改卷,開會,聽報告……是常有的事。可是教師也有帶薪長達二三個月的休假啊,這可不是法律規定,只是職業特點所賦有的福利。所以不必計較公休時間一二天的監考是否違法,應該有監考費的。


不懂92028037

如今的社會考試每月都會有幾場,而考試地點都是各所指定的學校,校長也只能接下任務,讓本校教師輪流加班監考,並按約定給予監考費。若是監考老師個人週末有事,可以提前告知,學校會調換人員。若讓教師公休時間監考是違法,以後的社會考試怎麼辦?所以答案早就明擺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