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94)石首檢察院依法監督收監一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近日,在石首市人民檢察院監督下,一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罪犯被湖北省江北監獄予以收監執行。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罪犯周某某,因犯盜竊罪於2012年4月12日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因周某某在江北監獄服刑期間患右側多發性腦梗塞,左側肢體癱瘓,告病危,不宜繼續在監獄服刑。2015年9月11日,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決定對周某某暫予監外執行並實行社區矯正。2017年8月,石首市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在對社區矯正人員調查走訪時,發現有群眾反映周某某生活能夠自理,隨即將周某某納入重點監督對象,並向石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對周某某的情況進一步調查核實。

調查中,通過調取周某某診斷報告並組織複查,確認周某某生活完全能夠自理,符合收監條件,且在社區矯正期間具有無證駕駛摩托車的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石首市檢察院據此先後兩次向石首市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向湖北省監獄管理局提出收監建議,市社區矯正管理局根據我院建議發出收監執行建議書,湖北省監獄管理局經評審於2018年4月8日下達了對周某某暫予監外執行收監決定書。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湖北省江北監獄收監執行過程中,石首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組成收監執行小組,統一行動、互相協調,根據相關規定監督雙方切實履行職責,於2018年4月18日依法將罪犯周某某予收監執行。

檢察官說法

2018/4/21(394)石首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社區矯正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為的對象所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但這並不意味著罪犯在社區矯正期間可以為所欲為,不服監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本案中,罪犯周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身體機能恢復,生活能夠自理,鑑於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還存在無證駕駛摩托車閒逛等嚴重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情形,已符合收監執行條件,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提出予以收監執行檢察建議,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對其予以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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