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11.21”柳州快9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今天被執行死刑

2018年5月24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將“11.21”柳州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執行死刑。

“11.21”柳州快9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今天被執行死刑

“11.21”柳州快9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今天被執行死刑

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宋彥立涉嫌放火罪一案,並於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彥立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宋彥立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確認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

2014年11月21日9時許,被告人宋彥立駕駛一輛機動三輪車行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八一路與躍進路交叉路口時,因車輛無牌證被執勤交警依法暫扣。宋彥立對處罰不滿,趁執勤交警不備,拔脫該機動三輪車化油器油管接口,點燃洩漏的汽油焚燒被扣車輛,後逃離現場。

“11.21”柳州快9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今天被執行死刑

宋彥立仍對此事耿耿於懷,遂產生在公交車上放火以報復社會的念頭,並決定在行車路線長、設備好的9號快速公交車(以下簡稱“快9公交車”)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會影響。當日18時04分許,宋彥立將事先準備好的一塑料壺汽油裝入一紙箱內,攜帶該紙箱和打火機從柳州市西江路雙龍苑公交車站登上桂B39311快9公交車。

當日18時17分許,該公交車行至柳州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時,宋彥立用打火機點燃自己座位(倒數第二排靠右窗)下的汽油,火勢迅速從車輛後部蔓延至全車,造成2名乘客受重傷、6名乘客受輕傷、3名乘客受輕微傷,價值445200元的公交車被燒燬。宋彥立本人亦被燒傷。

“11.21”柳州快9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彥立今天被執行死刑

作案後,宋彥立逃離現場,於11月24日晚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宋彥立為洩私憤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宋彥立實施放火行為造成無辜群眾2人重傷、6人輕傷、3人輕微傷,價值44萬餘元的公交車被燒燬,犯罪動機特別卑劣,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宋彥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來源|南國今報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