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角決定成果——評李元博《書法美學解析》之四

視角決定成果——評李元博《書法美學解析》之四

從飛機上俯視大地,還是從門縫裡看世界,處在一個什麼位置,具有什麼樣的視域觀察和認識問題往往得出的結論不同。讀李元博先生所著《書法美學解析》一書,我對視角決定成果體會尤為深刻。

我可以肯定地說,無論是書法實踐體悟,還是哲學思想的深刻,在當今中國超出李元博的絕對大有人在。但能拿出《書法美學解析》這樣一流的書法美學研究最新成果的則眼下只有李元博一人。這件事惰,會使很多人不服氣,特別是在當今書法理論界。起初我也有些想不通,但一深究,覺得亳不足怪,完全在情理之中。這就是視角的作用。

站在人類藝術哲學的層面,以美學的眼光看中國書法,既然它是一種文化現象,是一門藝術,那麼它也就應該能被藝術哲學所認識,能夠用美學思想所解構,這一點正是李元博先生所始終堅持的一個牢不可破的信念。也正是在這個信念的指導下,李元博先生有了高層次、寬視野的視角取向。我們看到整個《書法美學解析》一書的視角特點,主要在於:一,在對書法藝術的美學認知上,一方面他不僅把書法當作一個詞、一個概念來理解,更把它當作一個自然的、歷史的客觀發展過程來看待,從這個過程,特別是從書體演進的辯證運動中把握書法藝術的本質及這種藝術的精神內容與外在表現形式的內在聯繫,從而真正深刻地揭示了書法藝術的本質。

另一方面,他不僅把書法作為一種具體單一的文化現象來理解,更把它看作是人類用感性形式顯現精神意志的的一種藝術形式,從而在與其它藝術形式的綜合比較中見出了書法藝術作為藝術的共性與個性,使之得以更加準確的藝術定位。二,在"關於書如其人"解析中,他把上卷"對書法作為藝術的美學認知"中的整體集合概念(全民族)的人與"書如其人"中普遍的個體概念的人聯繫而又區別地加以對待,從而把"普遍的個體概念的人"的精神意志置於民族和時代的大背景下,由此見出作為書法創作主體的人的精神意志的一般普遍性(民族性及社會時代性)與個別特殊性(個體的獨立自足性)及其對書法創作的影響。還包括對書法技術與書法外在形式的認識,整體上李元博先生對書法諸方面的分析都能從思維與存在和運動變化的視角加以把握。所有這些認識視角上的創新,在迄今以前的書法理論研究中都是難以見到的。

顯然,正是因為李元博先生真正站到了書法美學的高層面上認識書法,因此他才取得了對中國書法美學研究的嶄新成果。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完全可以肯定地說:視角決定成果。

(作者為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西安審判》常務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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