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诉讼中的残疾人都有哪些保护?

残疾当事人作为特殊群体,我国法律对其有特别保护,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1、在刑事诉讼中,凡被告人是盲、聋、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依照《刑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智力、生理有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收入的残疾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援助,请求对诉讼费用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进行诉讼时,由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只能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6、残疾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7、凡收养残疾儿童的,国家放宽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8、因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的,受害人有权向致害人要求赔偿残疾用具费。

9、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10、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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