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底线2:未成年犯该如何“保护”才算公正?

法治底线2:未成年犯该如何“保护”才算公正?

法治底线2:未成年犯该如何“保护”才算公正?

碧翰烽/文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以来是个沉重的话题。

因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每一方都受到了伤害。受害的未成年人自不必说,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好不到哪里去,而对于孩子们的父母、亲人,心里不好受,学校、社会、部门又岂能不感到惭愧。

——教育释放

今年来,有三个关键词,都与未成年人有关,估计大家都不陌生。一个是“肢解同窗”。谁也不会想到一个13岁的小学生,竟会残杀自己的同学,只因对方比自己漂亮。

一个是“冰释前嫌”。一位16岁的学生,与17岁的女孩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一起强奸案在检察官的调解下,竟是双方父母“冰释前嫌”。

还有一个是“不执行”。说的是江西宜春6名未成年人无故殴打他人,处行拘十日不执行。

所有的轩然大波在于,这些未成年人,无论违法犯罪多么可怕,都可能因为未成年的原因,而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不执行,只是教育释放而已。

这当然是现行法律之规定,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似乎没有任何办法。只是那些遭遇未成年犯所侵害的未成年人,不知道又该受到怎样的保护?或许已然成为一个遗忘的群体。

法治底线2:未成年犯该如何“保护”才算公正?

——寻找立法之原意

这个时候,我们有必要学习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

该法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只想问一句,这样的一系列规定,我们的法律是否都做到了,是否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那些受到侵犯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或许,我们更多的考虑了刑法里面关于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却可能忽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原意,究竟是要保护谁?谁轻谁重?法律应有选择。

——回应民意很重要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老百姓是有自己的意见的,那就是不能简单地予以释放,这样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

这个时候,需要回应几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严重暴力犯罪的,不能简单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要考虑案件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应该加大对监护人的经济惩罚力度,从而督促监护人履行教育责任。

三是可以考虑恢复工读学校或少管所等机构,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管理,不能简单地教育释放,否则对于各方都是不利的。

这样的一些民意,我们需要好好回应,不能让未成年人犯罪一再冲击法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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