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7月31日前,主动交出各类危险物质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交出上述物质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目前正在(曾经)从事、参与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处罚,涉嫌犯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涉及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受理电话如下:
河北省公安厅:0311-66996618;各地公安机关:110
河北省检察院:0311-66873710;各地检察机关:12309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0311-12369;各地环保部门: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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