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出台实施意见维护儿童权益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乡镇儿童督导员由专人担任,也可由民政所干部或妇联干部兼任;村(居)委会儿保专干由专人担任,也可由民政助理员、妇联主席、大学生村官担(兼)任,或由留守妇女、爱心人士担任。其中,儿保专干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儿童及其家庭开展教育;熟悉掌握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家庭监护、心理健康、学习等情况,作出初步评估并登记信息,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协助管理村级“儿童之家”服务平台,指导开展关爱活动;根据不同儿童类型的特点,定期开展家访,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儿童及其家庭予以重点关注和帮扶;及时发现无人监护或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对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等。

按照“分层级、多样化、全覆盖、可操作”的要求,我市将定期开展儿童督导员、儿保专干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上岗证》,持证上岗,录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实行实名登记管理。所有儿童督导员、儿保专干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参加培训情况记载在《上岗证》上,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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