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提分手,女方沒有過錯,要不要退禮金呢?

黃書包

律師視點︱男友提分手,我無過錯要退禮金嗎?

從法律角度而言,談談彩禮退還的問題


彩禮又稱聘禮,是在締結婚姻時男方家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禮金。


我國在對彩禮的範圍界定上,主要還是依靠當地的習慣和具體的案例來進行判斷,我國法律對彩禮作了如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實踐中彩禮是有可能退回的,但必須要滿足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男方要回彩禮的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閃婚的較多,也有些立馬辦了結婚登記,也就是領證的,但實際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有提起離婚並要求返還禮金額。但實際中,對於禮金一般以現金額交付,都是男女兩方交接,也很少有第三人在場,因此,從法律角度而言,這裡還有個證明責任的問題。一般這時,雙方已很僵了,不予認可現金額彩禮的情形也時有發生,因此在訴訟時也得不到支持。


有一些地方本來很貧困,結婚舉全家之力,也給付彩禮,但確實因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應予以支持。

綜上,給付禮金,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女方收取禮金也是基於此目的。

男方給付彩禮也是以結婚為目的,如男方有錯,應當受到一定經濟制裁或制約。從法律角度而言,不在上述司法解釋情形的,可不予返還。

當然,如禮金金額較大,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建議適度返還,也可雙方協商處理。

實際訴訟中,考慮習俗及公平,調解為宜。


樂喜川律師

先說民間習俗,各地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提出分手,則不退禮金;女方提出分手,則需退還禮金。是否退還以及退還多少最好是由雙方協商。一些金額較小和消耗掉的東西一般不給予退回。

再說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如果像題主所說,“男友提分手,我無過錯要退禮金嗎?”,應該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應退還禮金。你所說的“無過錯”不是法律上不退禮金事由。法院會綜合考慮,一些金額較小開支(如見面禮、日常開支)和消耗掉的東西(如酒席錢)一般不給予退回。


這個得退!!!

如果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共同長時間生活,一般不退!!!


若如晨風

當然不需要,他以為他是誰,說分就分說在一起就在一起嗎?不管在任何地方,男女雙方訂婚了,女方如果提出分手,那就要一分不少的把錢還給別人,如果男方提出分手,那是不需要還一分錢的,這是習俗,如果每個男的訂了婚,說分手,都退還禮金,那把我們女人當什麼了?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不要嗎?



你沒有犯錯,你沒有出軌的情況下,男方一方面提出,是無需退還禮金的,不過很多地方,也是要看各地習俗的,看你們當地的習俗,我們那裡,是絕對不退的。

另外從法律上來講,男方給予女方的彩禮,屬於贈予,既然贈予女方,那就是屬於女方的財產了,既然是女方的財產,退不退,是女方說了算,並且是沒有相關的法律是支持男方要回彩禮的。

如果你女方願意自己歸還一部分,也可以歸還,你自己拿主意吧!


情感棉花糖

按民間通常的做法是 如果是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關係解除 或者由男方主動提出解除定婚婚約

則女方一般不予返還或者需要部分返還彩禮的:當然男方家庭極度困難是另一種了:

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約 則女方應該全額返還!

但是法律的相關規定並不完全與這種民間認可室合

還有 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彩禮是不能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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