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流轉土地能否開辦規模化養殖?

土地觀察員

農村流轉土地能否開辦規模化的養殖?

對於這個農村的土地確權來說,那麼很多地方開始流轉這個承包土地了,那麼這些土地我們可不可以用來做養殖呢?或者是種植呢。?

可以的。

現在各地方政府也非常鼓勵年輕有為的青年們,回到農村裡面去創業,承包這些土地,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做出一份貢獻的力量。

那麼在這些土地流轉的時候,我們承包下來是可以開辦這些養殖場或者種植場。

畢竟這些土地如果單純是用來種水稻的話,那麼肯定是,效益沒有這麼高,經過我們開闢,規模化的養殖或者種植的話,效益提高的時候,經濟也就上去了。


所以大膽的放心去承包那些丟荒的土地,以及山林等,去搞養殖場,開創自己的事業。

需要注意,避開基本保護農田。

我們在農村裡面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得到,路邊也就是這些水稻田旁邊,大路旁邊會豎有一個牌子,基本保護農田。

你就說這些水田呢,進入這些,劃定的界限內,是不可以做其他使用的,只能夠,做農田使用,但是種植還是可以的,養殖的話好像,目前來說就,沒有過多的規定。

但是我們儘可能的避開這些,基本保護水田,因為這些水田呢,是屬於國家工程的一個項目指標。

所以可以到一些比較偏僻一點的田地裡面。承包下來,然後開辦屬於自己的事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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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新視覺

從兩個方面回答這個問題:第一,可以,國家是鼓勵規模化養殖的;第二,不可以,這還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具體情況,土人分三種情況為你詳細分析。

(一)在一般農田上開辦規模化養殖,國家鼓勵、政府支持。針對畜牧業不斷髮展、飼養方式和結構變化、規模化養殖用地增加的實際,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專門下達過《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力挺有條件的企業和農民建場養殖。

《通知》要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於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實行一事一議,依照現行土地利用規劃,做好用地論證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各種理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國土資源部《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中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如果你想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需要到縣級畜牧主管部門申請,審核同意後,再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就可以了。

(二)佔用基本農田開辦規模化養殖,法規嚴禁、政府不許。如果你想佔用基本農田建設規模化養殖場地,對不起,這是絕對不允許的。對此,國家的各項土地法規和政策制度都有著明確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三十六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都明確規定,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

由此可以看出,基本農田是嚴厲禁止建設規模化養殖場地的,打算流轉土地從事養殖的朋友,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三)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企業和個人開辦規模化養殖,區別對待、扶持不同。從事大規模養殖行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很多都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獨自經營。集體經濟組織之處的企業或個人流轉土地開展規模化養殖,有什麼樣的不同嗎?

土人告訴你,不同還是有的。相關政策規定,如果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按照規劃開辦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可以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而其他企業和個人開辦或與他們合作開辦,那就要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是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這可是永久性建(構)築物,這就要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在申請程序上也不同。如果是本村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併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只需要簽訂復耕保證書,不用收取保證金或押金。

而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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