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境內個人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

shiyichuan2005

境內個人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是外匯管理局從2017年1月開始實行的一項政策措施。該政策實施後,雖然2017年居民5萬美元購匯額度並未縮減,但卻需要辦理更復雜的購匯流程,以及更嚴格的購匯用途監管。

其複雜和嚴格性表現在:個人客戶通過手機網銀、網點自助購匯機或者網點櫃檯購匯時,均需要先填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申請書》對個人購匯用途進行了極為詳細的調查,分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非投資類保險、諮詢服務以及其他共9大項。這裡面並未包含境外買房和證券投資。

並且,申請書上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違者將列入‘關注名單’,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也就是說,列入“關注名單”者,此後兩年都取消了5萬購匯額度。此外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等給予處罰。包括罰款,追究刑事責任等。

外匯局相關負責人對這一政策的解讀也表明了態度:此次對個人申報進行事中事後抽查並加大懲處力度。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注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從當時政策實施的背景來看,該政策基本上就是針對了兩個主要方面:其一是穩定當時的短期人民幣相對美元的匯率,因為當時人民幣對美元持續貶值,央行有這個穩定人民幣的意圖;其二是防止不正當資金轉移、洗錢等。對於防洗錢,不正當資金轉移等,這些措施還是非常有必要的。當然,對於合法的資金需求,比如移民、資產分散等,央行外匯局方面,肯定還是會逐漸考慮到不同人群的合法需求,予以逐步滿足。


每日經濟新聞

2017年初,一則“個人購匯不得再用於境外購房及投資”的消息刷爆朋友圈。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個人購匯用於海外購房並非新政策,個人海外購房及投資屬於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一直以來都不能做”。

外匯局指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諮詢服務等。”筆者認為,外匯局以上說法並不完全符合現有規定,並根據法律規定糾正幾個長期存在的誤區:


  • 個人對外投資是法律禁止的嗎?


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層級對外匯管理進行規範的依據,涉及個人外匯管理效力最高的是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屬行政法規,以下稱《條例》),其次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屬部門規章,以下稱《辦法》),再次是外匯局制定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屬其他規範性文件,以下稱《細則》)。按照外匯局有關負責人的說法,個人海外購房等投資為國家禁止行為。但是,無論《條例》、《辦法》還是《細則》都沒有禁止性的規定。雖然《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經常國際收支和轉移不予限制”,可以得出國家對資本項目收支和轉移進行限制的結論,但也不是禁止境外資本投資,否則與《條例》第三章相矛盾。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由此可見,國家並不禁止境內個人資本項目下的對外投資,只是某些對外投資需要進行登記,其中一些要進行前置審批。


  • 購買境外房產和保險產品需要外匯局登記嗎?


暫且不論購買自住用房和人壽保險是否屬於資本項目,即使認為境外購房和購買境外某些保險產品屬於資本項目投資,但也不屬於《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對外直接投資等需要登記的事項。因為,根據商務部、統計局、外匯局制定的《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的規定:“對外直接投資是指我國境內投資者以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設立、參股、兼併、收購國(境)外企業,擁有該企業10% 或以上的股權,並以擁有或控制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經濟活動。”因此,直接投資是指股權類投資,購買境外房產、境外保險產品不屬於直接投資,當然也不屬於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是不要登記的,自然也不涉及前置審批。

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對於境外購房和購買境外保險的行為,《條例》既沒有禁止,也沒有設定行政許可,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私權原則,無論其是經常項目還是資本項目,國家都是不予限制的。


  • 個人購匯只能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嗎?

《條例》、《辦法》、《細則》都將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外匯管理進行了分別規定,按照《條例》第五十二條的定義,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但是以上三個規定,都沒有禁止境內個人對外支付資本項目的購匯。《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手續。”由此可見,國家只是規定部分對外投資的外匯支付需要外匯局的審批,對於國家沒有規定的資本項目投資顯然是無需審批,可以直接購匯支付的。


  • 購買境外房產和境外保險的外匯支出需要審批嗎?

如上所述,資本項目的外匯支出只有在國家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需要外匯局的審批,否則不需審批就可以向銀行購匯進行支付。那麼哪些資本項目需要審批呢?目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辦法》和《細則》也都只對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金融投資進行規定,且查詢外匯局行政許可清單,也沒有對購買境外房產和境外保險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所以,購買境外房產和境外保險的外匯支出不需要審批,可以以自有外匯或購匯支付。


  • 每年五萬美元的購匯額度不能用於購買境外房產和境外保險嗎?

《辦法》第九條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細則》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按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本細則“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由此可見,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即可以用於經常項目也可以用於資本項目,而沒有限定這5萬美元額度只能用於經常項目的支出,因此,購買境外房產和境外保險即使屬於資本項目也是可以使用5萬美元的額度進行支付,只要沒有超出5萬美元,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證明材料。《細則》第三條還規定:“個人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或按照有關規定攜帶出境。”因此,用於購房和支付保險費的外匯,可以匯到境外、也可以攜帶出境(在規定限額之內),國家並無限制。


綜上,無論是“個人海外購房一直以來都不能做”的說法還是“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都與現有規定不符。而現在購匯時所需簽署的《個人購匯申請書》中要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的條件,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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