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杨福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杨福亭偿还原告垫付款2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 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杨福亭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案号:(2017)豫0183执354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杨福亭
性别:男
年龄:47
住址: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石河村杨家门22号
身份证号:410126********0019
执行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916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371-6989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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