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陰陽合同”應該舉一反三

■子 長

6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消息稱,針對近日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隨後表示,已組織主管稅務機關等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這標誌著過去這個週末在網絡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明星“口水仗”,進入到了由稅務機關主導的實質性查證階段。

一邊是前央視主持人,一邊是大牌導演、知名編劇和一線影星,光是看這場紛爭雙方的豪華陣容,就不難想象其在網絡上產生的轟動效應。從曝光涉及范冰冰的疑似“陰陽合同”文本,到後來接受媒體採訪時又“致歉范冰冰”,稱“4天6000萬(片酬)與她無關”,再到言語間流露出的與劉震雲等之間因電影《手機》而埋下的積怨,誓言“如果對方有什麼反應和舉動,自己一定奉陪”,即便崔永元此舉的動機如一些人所說的並非單純,但其所披露的內容已白紙黑字呈現在公眾面前。且當事人究竟是誰、是否存在逃稅行為已然涉及公共利益,稅務部門理應及時介入,調查清楚來龍去脈、是非曲直,給公眾一個滿意的說法。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明星也不例外。早在上世紀90年代,國內就已有歌星、影星因偷稅漏稅而被依法查處的事例。不過,相比於20多年前的個案,如今對演藝圈“陰陽合同”現象的指控愈發受到公眾關注,這多半是與近年圈內存在的潛規則有關。對“陰陽合同”,有辯解稱其與“天價片酬”有很大關係,理由是在有關部門對演藝明星實施“限薪令”後,只能把演員的片酬以其他形式分出一部分,以平衡製作成本上的規定要求。然而,“天價片酬”本就是一種畸形現象,硬要以此來為一些人開脫,無異於“拿著不是當理說”。由此來看,“4天6000萬”即便查證了與“陰陽合同”無關,但會不會牽扯到“天價片酬”的問題,相關部門也不能忽視。

除了“陰陽合同”,演藝圈的一些所謂的“合法避稅”現象更應引起重視。比如,前幾年曾出現的“片酬入股”形式。幾個明星成立沒幾天的公司,被某影視發行公司高價收購股權,使得註冊資金1000萬元的公司以10.8億元的估值賣出了70%的股權,引發了諸多質疑。還有一些明星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參與影視劇製作,通過一系列理財、置業等方式不斷轉換來降低稅點,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這些挖空心思的變通之道,看似“合法”,實則利用了稅收政策的漏洞,損害了社會公平,稅務部門不應聽之任之。

治理演藝明星等高收入群體的逃稅現象,當然要加大重點打擊力度。關注西班牙足球新聞的球迷都應該有印象,當地稅務機關時不時就會有針對性地對梅西、C羅這樣的頂級球員的納稅情況展開調查,即便此舉不討球員和球迷喜歡,但既是職責所在,只要依法辦事,自然令人無話可說。同時還要看到,與房地產交易中的“陰陽合同”對買賣雙方存在交易風險不同,明星片酬的“陰陽合同”實際上是一種“共謀行為”,出錢的一方顯然不會舉報明星逃稅,收錢的一方則“悶聲發大財”。因此,稅務機關不但應該加強對各個主體的監管,也應該考量一下:是否有必要對明星的收入進行全口徑管理,對在同一部影視作品中的所有形式收入進行綜合計徵?

隨著稅務部門的介入,相信此次爭議很快就會明朗。無論最終結果如何,它都給演藝圈的歪風邪氣敲響了警鐘,相關部門也應該舉一反三,不要蜻蜓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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