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二輪土地承包權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對真正從事農業的人來說,是好政策。不僅有助於調動承包人的生產熱情,特別是創新實踐一些“前期收益小但投資大”的項目
促進增加投入來“養地”,也就是改善耕地質量,維持生態和農業生產的可持續性。
承包權的延長也有利於土地流轉,便於規模化的專業土地經營,有助於打造品牌農副產品,突出當地的農業特色,提高農產品的市場價值。
然而,我們不能忽視的問題是,土地承包權制延長30年在一定程度上弱勢了村集體的調整及調動土地資源的能力。
農村的發展,是農業、農民及鄉村社會三者的統一發展,缺一不可。只有農民、村幹部和鄉村實踐者的共同支持和互相理解,才能更有效地發揮出延長土地承包權這一政策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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