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军:个人投资者如何避免被股市黑嘴们“割韭菜”

我国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他们缺少全面获取各方面投资信息以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独立投资分析的能力,于是将相关的电视节目作为获取投资信息和市场分析的渠道,这也就为这些节目主持人进行“抢帽子”交易提供了空间。

近期,证监会对知名财经电视主持人廖英强的重磅处罚,让电视主持人、嘉宾行列再添一名“股市黑嘴”。

在廖英强之前,中央电视台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汪建中、第一财经《谈股论金》栏目嘉宾朱炜明、湖北卫视《天生我财》嘉宾刘某、四川卫视《天天胜券》嘉宾吴某,已因涉嫌“抢帽子”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上述嘉宾主持人,廖英强是“幸运”的,仅被高额行政罚款,尚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廖英强在网络发布视频,高调表示自己有钱交罚款,就当是给自己做了广告,引发各界强烈谴责。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对此回应,下一步证监会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

刘少军:个人投资者如何避免被股市黑嘴们“割韭菜”

证券市场“抢帽子”的监管难处何在

《法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对“抢帽子”行为是如何具体界定的?

刘少军:“抢帽子”是操纵市场市场的一种形式,我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刑法》都对操纵市场做出了规定,具体到证券市场“抢帽子”行为的具体界定,按照证监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抢帽子”交易操纵: ⑴行为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⑵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⑶行为人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卖或持有相关证券;⑷行为人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

它一方面对行为主体做出了界定,另一方面也对行为结果做出了界定,从上述规定上来看,廖英强的行为构成了以“抢帽子”的方式操纵市场是没有问题的。并且,是一种典型的操纵市场行为。

《法人》: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控制39只股票共46次,至今才做出处罚,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证券市场“抢帽子”为何难以发现,目前立法是否存在不足,监管有何难度?

刘少军: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证券法》的修改,相信修改后的《证券法》一定会更加完善,对各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会更加具体和完善。就我国目前的法规来看,虽然也存在较多的空白和有待完善之处,但对这种传统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定还是基本上能够满足需要的。

只要法规规定得比较科学、执法人员能够对法规有正确的理解,违法犯罪行为应该是没有法律本身的余地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只会增加查处的难度,并不会当然使之逍遥法外。但是,这确实会增加监管的难度,就此而言,在《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应加入相关国家机关配合监管的规定,只依靠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自身实施对所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确实是有困难的,应该是各国家机关积极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

另外,随着信息传播手段的不断增加,以及可以利用某传播手段实施这类操纵市场行为的方式还会不断发生变化。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必须加强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管协作,在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赋予相关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管职责,同时要求各类信息平台加强自律管理、协助监管机关监督平台上的证券信息行为,只有社会各界通力合作才能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也才能从执法监督的角度实现“全方位、无死角”地全面监管。

个人投资人如何避免被“股市黑嘴”“割韭菜”

《法人》:电视主持人、节目嘉宾为何容易成为“抢帽子”的重灾区?

刘少军:这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人的结构有关,也与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能力相关。从证券市场投资人的结构来讲,我国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他们自身缺少全面获取各方面投资信息,以及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分析能力,于是就将相关的电视节目作为获取投资信息和市场分析的渠道,这也就为这些节目主持人进行“抢帽子”交易提供了空间。

如果证券市场以机构投资人为主,他们会有自己的投资分析,不可能将电视节目作为自己的投资参考,也就不会给主持人留下较大的实施“抢帽子”交易的空间。

另外,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目前还主要是机构监管,监管机关主要监管的是各类证券机构,对信息媒体既缺少直接的监管渠道也缺少监管的动力,这也给这种行为留下了空间。

《法人》:普通投资人如何防范,以免于成为“股市黑嘴”的“韭菜”?

刘少军: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的余钱也在不断增多,投资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日常需求。

但是,不同的市场是有不同投资能力要求的,就股票市场而言并不太适合普通社会公众进行投资,而应该选择其他更简单和安全的市场进行投资,他们没有这个投资分析精力和能力,即使进行股票投资也更适合进行价值投资而不是技术投资。

另外,必须有良好的投资心态,不要总是希望能够获得超额收益,普通人能够获得平均收益就应该满足了。什么时候都有因为各种原因获得超额收益的人,但不可能每个人都同时具备这些条件,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条件和能力选择投资方向,才可能取得合适的投资收益。

建议建立“公益诉讼”赔偿制度

《法人》:有媒体评廖英强操纵证券市场案建议,应尽快建立赔偿制度。目前投资者向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人进行索赔面临哪些困难?国外的赔偿制度有无借鉴之处?

刘少军: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项制度却缺少相应的诉讼法方面的规定。并且,由于操纵市场涉及的投资人数量众多,难以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这里当然也包括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和赔偿计算问题。对此,法制完善的国家也都在不断调整其责任制度和诉讼制度。

我认为,操纵市场赔偿问题属于投资公众的问题,不能简单地适用普通民事诉讼制度,而应建立以监管机关为投资人利益代表的“公益诉讼”制度,由监管机关代表全体投资人对其提起赔偿诉讼,再通过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将赔偿金分配给投资人,这种诉讼程序操作起来并没有难度,我们也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只是相关部门并没有这方面的积极性。

这既涉及我国整个诉讼体系问题,也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问题,还涉及我国司法体系的完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推进。

《法人》:您觉得除了上述赔偿机制外,还应该有哪些立法方向或执法新举措,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的相关监管机制?

这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直接相关,也与我国的整个经济监管体制和司法体制直接相关。它说明我国目前的经济监管体制和司法体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进行法律和机构的完善与改革。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希望在不远的将来能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应金融市场化需要的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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