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下300万元“外债”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前夫欠下300万元“外债” 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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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不惑之年的徐丽(化名)没想到,自己在离婚后竟要背负前夫欠下的巨额债务。

过去两年多里,5笔共300多万元的债务压得徐丽无法喘息,直到她等来经由检察机关成功抗诉作出改判的判决书。就在拿到判决书后的第15天,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徐丽的案子正属于该解释中明确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近日,徐丽收到了法院的执行终结裁定。“新的司法解释让和我有同样遭遇的姐妹看到了希望。但我比她们更幸运的是,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让我早一步脱离了苦海。”徐丽说。

离婚后法院传票先后上门

徐丽和丈夫周董(化名)1994年结婚。2015年2月,两人协议离婚。就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第三个月,徐丽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

原来,2015年1月20日,周董与海峰(化名)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周董向海峰借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止。但之后周董一直未归还,于是徐丽被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

可徐丽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因为感情不和,她2009年就和周董分居了,只是考虑到孩子才维系着夫妻名义。

虽然借款合同上只有周董的签名,法庭上周董也称这些债务均用于自己炒股及弥补炒股的亏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个人债务;同时,徐丽也递交了社区及周董母亲的证人证言。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分居的事实,遂判决周董、徐丽共同归还该笔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等。

三个月后,徐丽再次收到法院传票,被通知参与另外4起与周董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先后5个案子,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金加上利息共300多万元,我这辈子也还不清啊!”突然降临的巨额债务让徐丽无法承受,她向单位办理了病退,工资也基本上被法院执行了,抚养孩子甚至看病吃药的钱,都靠母亲和姐姐资助。

2016年8月,徐丽来到杭州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终于盼来法院改判

杭州市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王籽佳了解到,徐丽的5个案子一共有3个债权人,这些债权人其实也认可徐丽对债务不知情,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不过,王籽佳发现,从借款合意上看,徐丽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如果家庭确需借款,完全可以通过银行借到利息更低的钱款,无需向第三人高息借债,因此徐丽并无举债之合意;从日常生活角度看,借款时间发生在两人离婚前一年半至离婚前一个月,短短一年半里,在家庭无任何大额支出的情况下,周董对外举债200多万元,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案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不合理。

2017年2月6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周董与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等5个案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017年4月12日,省检察院对周董与海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1月3日,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对本案依法改判,判决由周董个人承担案涉债务。收到改判判决书那一刻,徐丽喜极而泣。

之后,杭州市检察院对另外4个未抗诉的案件仍未放弃,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主持下,历时3个多月,徐丽与债权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检察官说,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的情况。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最高法不断细化完善。

根据2017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很难,要证明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更难。因此,为保护债权人权益,法院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徐丽所涉5起案件中,都被要求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1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债权人在对外借债时如希望债务人夫妻偿还,最好让夫妻双方签字,这样才能有效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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