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

包工头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

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胡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胡某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从周某处承包了某农贸市场、某工厂、某廉租房、某中央广场外墙漆等工程项目,并于同年10月与合伙人张某(未立案)先后聘请了曾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多名农民工到场地施工。施工期间,被告人胡某在周某处共计结算工程款项20万余元,但被告人胡某拖欠曾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等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万余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胡某收到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后,采取不露面的手段,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18年2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重庆市秀山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5月,被告人胡某在其儿子的帮助下,全部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月3日,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南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付清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亦不会对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法院报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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