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拆迁人,在获得相关文件后,首先需要确切了解,此次征收主体是谁?而征收主体,又是否为法定的主体?
各个行政行为实施的主体,是在法律中明文、明确规定的,其是“法定主体”。一个行为或文件做出的主体,若为不适格的,则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就会存在问题,甚至是无效的。
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存在着哪些法定的主体呢?
一、征地批复机关:
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的机关,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二、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
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级以上政府。
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
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乙方)主体,确定的基本原则应是:户主即屋主,一址一户,以屋定户。
四、房屋强拆主体:
哪些情况,可以强拆?
只有当: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并拒不搬迁与交出土地的,政府可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
而合法的强拆,也只有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所以被拆迁人收到的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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