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也不通知讓離職,這種情況違反勞動法嗎?

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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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和個人簽訂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沒有提出不簽訂的單位應該續簽

勞動者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到期後,勞動者沒有過錯,單位應該續簽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的規定,4是對勞動者保護的措施!

二,勞動合同在十年以上的,到期後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終身勞動合同

這也是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樣的法律條款,有利於勞動者。也防止了黑心老闆卸磨殺驢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保障。

三,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該承擔違約金和勞動補償金。

違約金和勞動補償金勞動法都有嚴格的計算辦法,對於單位違約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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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道

合同到期,未籤勞動合同,如果你又繼續在公司上班,則視為雙方在繼續建立勞動關係,同時從第二個月至第12個月,應向你支付雙倍工資,此後視為你們雙方建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人在江蘇執業,現將江蘇的規定摘錄如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從振律師

其實這種情況在小企業中比較多見,本人的意見是,只要企業正常給你發工資交養老保險,你就繼續做下去,合同說起來就是一紙空文,沒什麼大用。本人現在在單位上了七年多的班,也沒簽什麼合同,工資養老保險年獎一樣不少。如果你有困擾,可以直接向單位提意見,也許人家忘記了,如果單位不繼續聘用你,則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就寫這些....


資深金魚玩家


長金老者

1. 不續簽,繼續工作,已經存在勞動事實,存在勞動關係。

2. 合同到期後,續簽可以有一個月的寬限期,如果在一個月內,哪怕最後一天,也是合理的。

3. 如果超過一個月沒有續簽,繼續工作,這種情況各地處理不同。江蘇地區是按照沒有籤合同但有實際勞動算,企業要承擔責任的,雙倍工資哦。


誠誠觀點

我到期了,公司繼續續簽了

不過如果沒有續簽,證明沒有僱傭關係!相對員工來說!如果公司沒有給你工資,你也無話可說!因為不能證明你是他們公司的員工,不發你工資也正常

我現在公司倒閉了,三個月工資沒發,把勞動合同交上去申訴。沒音訊了。哎。心累!現在都沒錢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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