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額政府補助未及時披露,被出具警示函

大額政府補助未及時披露,被出具警示函

案情簡介

2017年12月27日,洪都航空(600316)收到南昌市財政局撥款的穩崗補貼3,357,525元,該項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預計全額計入當期損益,涉及金額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6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30.41%。但公司沒有在收到後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披露《關於收到政府補助的公告》,因此被江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紀律處分及監管措施

江西證監局認為,洪都航空未及時披露政府補助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警示。

規則摘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11.12.7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

(十三)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比照適用第9.2條的規定或本所其他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問答(第一期)

☞ 2.3 對於可能收到或者已經收到的政府補助,上市公司應當在哪個時點予以披露?

從實踐情況看,政府通常會對補助相關事項發文確認或依據相關法規支付補助資金。根據時點優先原則,上市公司應當在獲悉相關政府補助事項、收到政府部門相關函件或者收到政府發放資金等事實最先發生的時點,及時公告。

此外,部分政府補助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緊密相關,相關補助金額的確認具有連續性、不確定性,平時難以準確及時地累計計算。對此類政府補助,公司可以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其累計計算與披露的時點以公司相應定期報告的披露時點為準。

信公提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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