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三长”首次同庭 22年前织里抢劫杀人案开庭

公检法“三长”首次同庭 22年前织里抢劫杀人案开庭

庭审现场

6月7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庭审理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抢劫杀人案。

该案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支持公诉。湖州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夏文星带领40余名公安干警旁听整个庭审。

庭前,审判长李章军带领合议庭成员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并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是否有新证据、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同时,对所有证据予以展示。

庭审中,审判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在讯问阶段,被告人汪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彪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等证据,并提请侦查人员、鉴定人就当年案发现场的勘查、案件侦破、DNA鉴定等问题出庭作证。被告人刘某彪的辩护人提交了刘某彪的文学作品获奖证书和中国作家协会的证件,以证明被告人刘某彪案发后已经改过自新,请求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抢劫杀人的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应当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处罚,并依法判处死刑。被告人汪某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超过追诉时效后经过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且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并未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彪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汪某明,请求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方请求严惩凶手。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均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持续了六个多小时,合议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宣布择日宣判。

【浙江新闻+】案情回顾

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是安徽老乡,也是好友。1995年,因经济拮据,两人和王某某来到湖州市织里镇企图暴力劫财,三人为此还专门打制匕首、制作假炸弹,因找不到合适的作案对象而未果。

第一次计划失败后,刘某彪再次找到汪某明一起商谋劫财事宜。同年11月28日,两被告人来到织里镇,入住该镇晟舍新街闵记饭店旅馆内,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为此购买了榔头一把和尼龙绳一卷。很快,住在同一房间的山东人于某某成为二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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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30日凌晨,趁于某某熟睡之际,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用榔头猛击于某某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并劫得人民币二十余元。因所劫钱财较少,二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老板闵某某骗至两人房内,向闵某某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被告人汪某明用榔头猛击闵某某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一不做二不休,为进一步劫财,被告人汪某明先行潜入闵某某和妻子钱某某的房间,向被害人钱某某威逼钱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钱某某头面部数十下致其死亡。过程中发现闵某某孙子被害人闵某(殁年十二岁)惊醒后,为防止罪行败露,又以同样方式将其杀害。随即,二人在该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搜得人民币一百余元。经法医鉴定,四名受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

案发后,两被告人从旅馆一楼后门逃离,自此“人间蒸发”。经过22年的不懈追凶,该案终于成功告破。2017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安徽、上海将被告人刘某彪、汪某明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当场承认了抢劫杀人的事实。该案经最高检核准,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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