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像“反邪教”一樣打擊傳銷

黎津平

近日,在李文星案發生一週年之際,打擊傳銷犯罪再次進入人們視野,深入分析傳銷犯罪屢禁不絕的原因,探討打擊傳銷犯罪新思路、新方法,成為熱點問題。

雖然我國既有打擊傳銷活動的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刑法中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法律法規;也有公安部等部門發佈的《關於開展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從事傳銷活動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對打擊傳銷犯罪活動都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法傳銷的囂張氣焰,但是要想根治傳銷這一頑疾,卻仍然任重道遠。

分析傳銷犯罪屢禁不絕的原因,首先就是現行法律法規對打擊傳銷的規定相對滯後,法律法規仍然有待完善。當前,對傳銷的打擊主要由工商行政處罰和公安刑事追訴兩部分組成。前者依據的是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但因工商部門沒有偵查權,取證困難;後者依據的是刑法第224條,但構成犯罪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必須是三級以上並發展30人以上,入罪起點設置過高,導致刑事責任追究難。

其次,缺乏應對傳銷活動犯罪的長效機制,執法與司法不能跟上傳銷犯罪的形勢。傳銷活動犯罪分子不斷地翻新花樣,改頭換面,然而執法者與司法者沒有與時俱進,對傳銷活動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足,使他們容易逃脫法網。

同時,目前還沒有形成共同的運作機制和運作平臺,傳銷活動犯罪處於管不了或無人管的狀態。各部門在打擊傳銷活動犯罪上仍各自為政,沒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機制。眾多傳銷行為一般屬於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只能採取罰款、沒收、解散、遣返等措施,但傳銷犯罪本質上是人傳人的問題,恰恰工商部門無法對涉案人採取措施,導致遣而不返、解而不散、轉移再聚。

最後,參與傳銷人員被洗腦,不認為是傳銷,是打擊傳銷的難點所在。受一夜暴富思想的影響,大多數傳銷人員既不想付出資金又不想付出勞動,都希望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最大的利益,這種思想使他們想盡辦法多騙些人加入傳銷組織。一些不法分子貪戀其中暴利,不惜頂風作案,尤其是披上互聯網外衣的網絡傳銷更有日趨嚴重的勢頭。

針對這種現象,有關部門應從多方面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在應對網絡傳銷新方式、新手段方面,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打擊、治理格局,努力解決非法傳銷禁而不絕的問題。

因此,有專家建議將打擊非法傳銷問題列入立法計劃,在刑法中專章規定打擊傳銷類犯罪,從法律上、制度上進行完善,徹底根除傳銷犯罪活動。應當對傳銷的定義、定性、法律後果、監管部門的分工及職責等問題著重明確及細化。

在此基礎上,刑法中不能僅侷限於對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活動的頭目進行打擊,應針對傳銷活動積極參加者增設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組織罪,增強刑法自身結構的內在統一性。還要提高傳銷犯罪的法定刑,降低定罪標準,合理設置人數標準和級別標準,增加犯罪的成本的同時,加大對傳銷犯罪的偵辦力度,強化聯合執法。

全國打擊傳銷活動還可以借鑑“反邪教”的經驗,在工商、公安、民政、街道等各職能部門設專門打擊傳銷辦公室,整治責任落實到片區、落實到直接責任人,把整治工作長期化、日常化,整治責任更加嚴格化、明確化。相關部門應各自發揮優勢,工商、公安、街道辦、金融監管等齊抓共管,建立信息共享,加強打擊傳銷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整體、系統打擊作用,挖源頭、斷網絡、打骨幹。

針對網絡傳銷犯罪猖獗的情況,還應建立健全包括工商、公安、工信、商務等部門在內的快捷高效、無縫對接的全國互聯網一體化合作監管機制,既強調各部門之間的明確分工,也著眼於形成執法合力,從而更好地打擊和遏制網絡傳銷犯罪。

此外,也應籌備建立各地針對傳銷人員的教育基地,進一步發揮綜治優勢,對涉嫌傳銷人員開展打擊與防範相結合的行動,特別是對傳銷受害者給予有針對性的“反洗腦”,力爭從源頭上截斷傳銷組織發展壯大的基礎,做到釜底抽薪,徹底根治。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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