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緣何出現 “想買馬卻買到了驢”

政府采购缘何出现 “想买马却买到了驴”

在現實工作中,政府採購被詬病的情形之一是,採購人“本想買匹馬”,政府採購的結果卻是“買了頭驢”。這一形象的比喻,指責了政府採購無法買到理想質量與性能的產品。不過,其前提是,“馬”與“驢”比喻的是採購標的的品牌,而不是採購標的的種類。如果是採購標的的種類,可直接在採購文件中明確採購“馬”,但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採購到了“驢”,一般不認為是採購環節的問題,而是驗收環節的問題。

“馬”與“驢”比喻的是採購標的的品牌,但採購文件不得明確要求採購“馬”,因為政府採購不得指定品牌。採購人想採購“馬”,結果卻買到了“驢”,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類:

第一類原因是,採購文件中需要通過技術指標描述採購需求,而技術指標無法明確地把“馬”與“驢”區分開來。如採購文件的技術指標表述為“兩隻眼睛、四條腿、一條尾巴、能夠負重的動物”,驢與馬均能滿足採購需求。當技術指標均滿足時,假設其他評審因素再無區別,則低價的驢可能在評審中獲得優勢。此時,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是,如果評審委員會已經發現馬的質量與性能更優,能否給馬加分(項目評審採用綜合評分法)或者減評審價(項目評審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當然,這要看採購文件是否允許。不過,對於這種採購需求很明確的項目,採購文件並不允許這樣的加分。因此,採購的結果將是驢而非馬。如果採購人實際需要馬,驢是不能滿足其需要的。假如驢與馬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奔跑的速度上,驢的速度則不能滿足需要,採購人應反思採購文是否出了問題——採購文件中是否有關於速度的要求。有些採購單位的工作人員認為,自己並不專業,無法準確描述驢與馬的速度區別。其實,關於採購需求,有時並不需要專業的知識,採購人直接表達其使用要求即可。而有時,將採購人提出的採購需求轉變為技術標準和規格,確實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採購人可通過向有關專家諮詢、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技術表達難題。但如果採購人的採購需求不能將驢與馬的區別表達出來,從技術指標角度看,驢與馬均能滿足採購人的需求,買到驢而不是馬,基本是一種必然。

第二類原因是,“驢”的技術指標滿足了採購需求,“馬”的技術指標超越了採購需求,採購人“想買馬卻買到了驢”,這正是政府採購制度發揮正面作用的結果。政府採購的特點之一是採購人不使用自己的錢,因此採購人會有買更高技術指標產品的非理性衝動。而比實際需要具備更高技術指標的產品,一定比剛好滿足實際需要的產品更好用。比如網上流行的一個結論,一部高檔手機,70%的功能是沒有用的。如果手機也通過政府採購方式購置,則只能採購具有需要使用的30%功能的手機,不允許採購70%的功能不使用的手機,顯然,前者一定不如後者好用。採購人想買前者,而政府採購制度不允許。因為經過論證,只需要30%功能的手機,不允許採購超出30%功能的高檔手機。此時,只有需要使用的30%功能的手機是“驢”,而70%功能不使用的高檔手機是“馬”,想買“馬”本質上是一種豪華採購、奢侈採購,恰恰是政府採購制度想要杜絕的。

第三類原因是,採購文件已明確用技術指標表達了買“馬”的要求,中標供應商弄虛作假,履行合同時以“驢”充“馬”。因為採購文件是用技術指標來表達“馬”與“驢”的區別的,區分這些技術指標並不那麼簡單。而市場上,“驢”的價格低於“馬”的價格,供應商以“驢”充“馬”能獲得更高利潤。合同驗收屬於採購人的責任,因此,採購人應加強合同履行管理、嚴格合同驗收制度。如果採購人不具備合同履行、驗收的專業能力,也可通過諮詢、購買服務的方式尋找專業機構配合自己完成相關工作,不能把合同履行、驗收不嚴格的結果怪罪於政府採購制度。

總之,政府採購出現“想買馬卻買到了驢”,一種情況是採購人在採購文件中未明確表達其技術指標,此時應進一步完善採購需求;另一種情況是採購人想超標採購、奢侈採購,而政府採購制度恰恰遏制了這種情況的發生,這完全是政府採購制度正面的作用;還有一種情況是,採購文件、採購合同等均明確表達了“馬”的技術指標,但供應商交付了“驢”,採購人應反思合同履行和驗收環節,而不應歸咎於政府採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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