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三年,也不過是人販子撒下的誘餌

父親賣女兒、兒子賣母親,當我們傾聽了湖北省婦聯法律諮詢處的介紹後,我們曾是何等的震驚!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文化的約束力,難道真的在某一個早晨土崩瓦解了嗎?我們且不說“二十四孝”,且不說“嚴父慈母”,親生骨肉,生身母親都被當做商品送入火坑,作為人販子的同類,我們不也為自己感到悲哀嗎?

但悲哀的並非一起。河南省鄭州市1985年發生的一起拐騙案,聞之也讓人唏噓。

孔霞答應了男朋友謝大明的要求,向單位請三天病假,陪大明的同學去微山湖走一遭,討回對方欠大明的化肥款。

分手時,大明抱著她撫愛了好一會兒,要不是趕著回單位去請假,孔霞真不想離開。他們已經相愛三年了,眼下已經在討論結婚的事兒了。

相愛三年,也不過是人販子撒下的誘餌

次日,孔霞隨著大明的兩個朋友坐長途汽車出發了。頭一夜,他們三人宿在一家簡陋的旅店裡,大明的一個朋友摸進她的房子企圖非禮,孔霞拒絕了。她揚言要喊人,那人只好悻悻地溜了。

第二天,他們到了微山湖邊,坐船向湖心駛去。走了約莫十幾裡地,大明的兩個朋友上了另一條船,孔霞也要走,被船上的兩條漢子按住了,孔霞這才知道,她被賣了。

相愛三年,也不過是人販子撒下的誘餌

浩淼的微山湖像一個天然的囚籠,囚住了二十二歲的孔霞。掙扎、哭泣、求饒,均無濟於事。

兩年後,孔霞為那家三十五歲的船老大生了個胖兒子,船老大認為這下該拴住女人的心了。為了討得孔霞的歡心,他終於答應她回鄭州去看看了。不過,他“陪同”著。

相愛三年,也不過是人販子撒下的誘餌

回到鄭州後,孔霞躲進了路邊的一家公安派出所。

謝大明被抓獲了,據查,他們一夥以談戀愛為名,先後拐賣了七個女青年。

相愛三年,也不過是人販子撒下的誘餌

以愛情為誘餌,並多次拐賣痴戀的青年女子,謝大明一夥不僅褻瀆了神聖的愛神,而且玷汙了人類美好的感情。

當然,不僅有拐賣情人的,生活中,還發生了不止一起拐賣妻子的。


蘇玉娃和丈夫遠志光結婚已經五年了,要不是計劃生育,身後的娃娃該有一小陣了。

結婚幾年,夫妻倆感情還算融洽,可是最近,丈夫惹上了賭癮,小兩口為此沒少生氣。丈夫先是把家裡去年賣紅麻、賣雞蛋攢的兩百元錢拿出去賭,接著又把當年家裡收穫的稻穀偷偷賣掉。蘇玉娃勸過,打過,也到賭場去鬧過,丈夫一段時間也曾回心轉意,但鄉村悠長的夜晚,農閒時無所事事的白天,有充足的時間支持他再去撈回昔日的損失。他經不住賭場的誘惑,揹著妻子又走了進去。

他偶爾也贏過幾次,但手氣不佳,經常輸,輸得很慘,很慘時他便押上了老婆。

相愛三年,也不過是人販子撒下的誘餌

但賭友們都是本地人,有家有室,要遠志光的老婆是假,索賭債是真。他沒錢,有人便“教導”他:“你老婆不是錢嗎?”

遠志光這些天為躲索債的,幾天沒敢回家,對於賣老婆雖然有幾分猶豫,可這天天躲來躲去也不是個常法。他含含糊糊吞吞吐吐答應了別人的建議,條件是:兩千元賭債一筆勾銷。

當人販子去取“貨”時,他們要遠志光寫個“約”,自願賣妻合同。合同條文是這樣寫的:

為了解決債務糾紛,遠志光(甲方)與劉永旺共同簽訂如下協議:

1.遠志光自願將妻子蘇玉娃交劉永旺帶走。蘇玉娃去向及今後無論發生什麼變化,遠志光均不得追究過問。

2.劉永旺領人時,必須當面交給遠志光兩千元人民幣。

3.財人交割之日起,雙方均不得反悔,一方也不準向另一方再無理糾纏。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簽約雙方在這裡運用了“法律”兩字,這真是莫大的諷刺。絲毫不懂法律為何物的愚昧野蠻的鄉野之人,居然揚言要藉助法律為他們罪惡的行徑尋找庇護,可謂滑天下之大稽!幸而蘇玉娃後來逃出了人販子之手,這張“合同”才沒有生效。但我們感到不解的是,這些已經萌生用“法律”保護“經營”行為的農民,為什麼對這種違法行徑不感到恐懼,這也是值得人們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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