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三年,也不过是人贩子撒下的诱饵

父亲卖女儿、儿子卖母亲,当我们倾听了湖北省妇联法律咨询处的介绍后,我们曾是何等的震惊!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的约束力,难道真的在某一个早晨土崩瓦解了吗?我们且不说“二十四孝”,且不说“严父慈母”,亲生骨肉,生身母亲都被当做商品送入火坑,作为人贩子的同类,我们不也为自己感到悲哀吗?

但悲哀的并非一起。河南省郑州市1985年发生的一起拐骗案,闻之也让人唏嘘。

孔霞答应了男朋友谢大明的要求,向单位请三天病假,陪大明的同学去微山湖走一遭,讨回对方欠大明的化肥款。

分手时,大明抱着她抚爱了好一会儿,要不是赶着回单位去请假,孔霞真不想离开。他们已经相爱三年了,眼下已经在讨论结婚的事儿了。

相爱三年,也不过是人贩子撒下的诱饵

次日,孔霞随着大明的两个朋友坐长途汽车出发了。头一夜,他们三人宿在一家简陋的旅店里,大明的一个朋友摸进她的房子企图非礼,孔霞拒绝了。她扬言要喊人,那人只好悻悻地溜了。

第二天,他们到了微山湖边,坐船向湖心驶去。走了约莫十几里地,大明的两个朋友上了另一条船,孔霞也要走,被船上的两条汉子按住了,孔霞这才知道,她被卖了。

相爱三年,也不过是人贩子撒下的诱饵

浩淼的微山湖像一个天然的囚笼,囚住了二十二岁的孔霞。挣扎、哭泣、求饶,均无济于事。

两年后,孔霞为那家三十五岁的船老大生了个胖儿子,船老大认为这下该拴住女人的心了。为了讨得孔霞的欢心,他终于答应她回郑州去看看了。不过,他“陪同”着。

相爱三年,也不过是人贩子撒下的诱饵

回到郑州后,孔霞躲进了路边的一家公安派出所。

谢大明被抓获了,据查,他们一伙以谈恋爱为名,先后拐卖了七个女青年。

相爱三年,也不过是人贩子撒下的诱饵

以爱情为诱饵,并多次拐卖痴恋的青年女子,谢大明一伙不仅亵渎了神圣的爱神,而且玷污了人类美好的感情。

当然,不仅有拐卖情人的,生活中,还发生了不止一起拐卖妻子的。


苏玉娃和丈夫远志光结婚已经五年了,要不是计划生育,身后的娃娃该有一小阵了。

结婚几年,夫妻俩感情还算融洽,可是最近,丈夫惹上了赌瘾,小两口为此没少生气。丈夫先是把家里去年卖红麻、卖鸡蛋攒的两百元钱拿出去赌,接着又把当年家里收获的稻谷偷偷卖掉。苏玉娃劝过,打过,也到赌场去闹过,丈夫一段时间也曾回心转意,但乡村悠长的夜晚,农闲时无所事事的白天,有充足的时间支持他再去捞回昔日的损失。他经不住赌场的诱惑,背着妻子又走了进去。

他偶尔也赢过几次,但手气不佳,经常输,输得很惨,很惨时他便押上了老婆。

相爱三年,也不过是人贩子撒下的诱饵

但赌友们都是本地人,有家有室,要远志光的老婆是假,索赌债是真。他没钱,有人便“教导”他:“你老婆不是钱吗?”

远志光这些天为躲索债的,几天没敢回家,对于卖老婆虽然有几分犹豫,可这天天躲来躲去也不是个常法。他含含糊糊吞吞吐吐答应了别人的建议,条件是:两千元赌债一笔勾销。

当人贩子去取“货”时,他们要远志光写个“约”,自愿卖妻合同。合同条文是这样写的:

为了解决债务纠纷,远志光(甲方)与刘永旺共同签订如下协议:

1.远志光自愿将妻子苏玉娃交刘永旺带走。苏玉娃去向及今后无论发生什么变化,远志光均不得追究过问。

2.刘永旺领人时,必须当面交给远志光两千元人民币。

3.财人交割之日起,双方均不得反悔,一方也不准向另一方再无理纠缠。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签约双方在这里运用了“法律”两字,这真是莫大的讽刺。丝毫不懂法律为何物的愚昧野蛮的乡野之人,居然扬言要借助法律为他们罪恶的行径寻找庇护,可谓滑天下之大稽!幸而苏玉娃后来逃出了人贩子之手,这张“合同”才没有生效。但我们感到不解的是,这些已经萌生用“法律”保护“经营”行为的农民,为什么对这种违法行径不感到恐惧,这也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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