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打电话喊到派出所后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算是自首吗?

宛新骏

侦查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自首。这是一个困扰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律问题。我认为,要认定嫌疑人是否属于自首,关键在于判定侦查机关通知嫌疑人到案是否属于嫌疑人自动投案。关于此问题,各地司法机关的观点存在很大的不同,即使是同一法院或检察院,不同办案人员的观点也不一。我曾在法院系统从事刑事审判多年,对于此问题有的同事认定为自首,也有的同事并不认定为自首。

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也并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是否能够算自动投案,将影响到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嫌疑人、被告人可否享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优待,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然而,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均未对此作出规定。

我的观点: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理由主要有:

1.符合有关规定关于自动投案内涵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
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一般而言,嫌疑人尚未受到侦查机关控制(如采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未与办案人员正面接触,如受到谈话、讯问前,其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将自己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之时,嫌疑人的状况即是如此。

2.嫌疑人投案是基于本人自由意志决定的结果。

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嫌疑人到案,嫌疑人是否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到案,完全取决于嫌疑人个人的自我意志。即使认为侦查机关的这种电话通知类似于口头传唤,但是由于空间制约,嫌疑人拒不接受通知,侦查机关也不可能即刻对嫌疑人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另外,通常而言,嫌疑人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到案,其一般也会对自己可能涉案,包括涉嫌犯罪、可能会被羁押等情形具有一定的预判。嫌疑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到案,表明其对于侦查机关的调查是不排斥的。这也充分说明,嫌疑人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其是基于本人意志所作的决定,

具有一定的主动性

3.从节约司法资源,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角度而言,也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果嫌疑人在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那么接到通知后,拒不到案,先逃跑一段时间,再主动来投案的,却反而认定为自首。可想而知,两权相较取其利,我想大部分嫌疑人都会选择先逃跑再来自首。如此,不仅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也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更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投案接受改造。



法门律匠

可以认定自首。

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强调到案的自动性。嫌疑人接到派出所的电话后,去与不去,他还是有选择权的,不管经过怎样的“思想斗争”,也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考虑,最终去了,这就是嫌疑人主动选择的结果,属于“自动投案”。再加之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可以认定自首的。



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广泛认可。

全国18个省级法院已经有生效的裁判案例,对该种情况认定为自首;重庆公、检、法三家会签的《2016刑事工作座谈会综述》对涉及到的该种情况予以了细分和认定;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354号案例,对该种情况,明确认定自首。

如此规定执行,符合自首的立法原意。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宽泛认定自首,并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罚,可以敦促更多犯罪的人归案、伏法。一方面可以给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作为从事过批捕、公诉的曾经的检察人,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自首就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常见的自首是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己来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个认定自首没问题。问题中描述的情况我在工作中也遇到不少,这种情况经过研究,是认定为自首的,法院也按自首算。因为打电话过去,并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是自己过来的,按自动投案算。公安笔录上也注明口头传唤,虽然来了后也补签一个传唤通知书。有的是传唤来的,但不是电话通知,而是现场带走,虽说传唤不算强制措施,但是实际上是已在司法人员控制下,带有强制意味,这个就不算自首了。


有才杂货铺

自首,就是自动投案+如实坦白!也可以说是在陪司法机关回忆自己的过去。判断自动投案的标准应该就是说,可以去也可以不去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去了司法机关,只要没有达到不去不行的境地就应该算自首。总之一句话,没有让司法机关为你归案这事再动用司法资源,也没有为你这事多花钱,就能成立自首。


贰强哥

自首是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罪行,且这罪行还未被公安机关所掌握,这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由,题中所述的情况可以称之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法院量刑时会有所帮助,得到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相对于自首来说,还是比不上的,当然根据其交待对案件顺利侦破起到重要作用的情况,法官也会综合考量,一家之言,如有不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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