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损坏他人坟 悉心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6日,象州县寺村镇王院村民委卜棍村村民黄某(化名)怒气冲冲地走进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他们黄姓家族位于寺村镇中团村民委明月村的两座祖坟被人为损坏,其中一座祖坟损坏严重,坟内的金坛已经暴露在外且金坛外观已破损;另一座祖坟被机器碾压平整,完全没有了坟墓的形状。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热情地接待了黄某,及时登记了相关情况,在问及黄某是否知晓是谁损坏他们家族的祖坟时,黄某明确表示不知晓。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建议黄某及其黄姓族人先向明月村周围的村民打听,看看能否找到损坏祖坟的当事人,等找到损坏祖坟的当事人时再征求双方意见组织调解。2018年4月23日,黄某向调解员反映,经过多方打听,已经找到损坏两座祖坟的当事人,即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名)。原来,在2018年2月上旬,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象州县寺村镇中团村民委明月村开展村级水利工程挖掘施工作业时,由于工人的粗心大意,意外挖到一座祖坟致使坟内金坛外露,当时公司代表人梁某(化名)曾向明月村村民打听关于祖坟的坟主信息,以便进行必要的财产损害赔偿,但明月村村民都表示不清楚谁是祖坟的坟主,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只好在水利工程结束后离开,此事不了了之。直到4月22日黄姓族人找到公司说明情况,才知道祖坟的坟主是黄姓族人,且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两座祖坟而不是一座祖坟。黄姓族人要求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祖坟损害费用30000元并公开道歉,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某认为黄姓族人要求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双方矛盾激化。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于4月23日受理了黄某的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为了全面了解纠纷的情况,以便及时有效地化解此纠纷,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探讨制定了调解方案。

经过调解员从情、理、法三方面劝说,黄姓族人代表愿意将赔偿金降至18000元,而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某则表明愿意将赔偿金额提高到12000元。趁热打铁,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面对面”沟通,指引双方当事人共同寻找利益契合点。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反复沟通,黄姓族人代表与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某就祖坟损害赔偿金额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申请方黄姓族人代表与被申请方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某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赔偿黄姓族人祖坟损害赔偿金14000元(包括做法事、修墓、重新葬坟、挂红等费用);二、黄姓族人自行修复被损坏的两座祖坟;三、黄姓族人自收到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的祖坟损害赔偿金以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宏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到此结束。协议签订后梁某立即将14000元的赔偿金交付给黄姓族人代表。至此,这起历时一个多月因祖坟损坏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施工意外损坏祖坟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祖坟损坏是最常见的财产损害纠纷,祖坟在农村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如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和扩大社会矛盾,对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针对此类纠纷的赔偿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本身,而且还涉及农村社会中根深蒂固的祭祀观念,在调处过程中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调解此类纠纷首先立足于查清产生纠纷的前因后果,并了解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求,其次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公序良俗,做好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才使其能在互谅互解的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财产损害赔偿协议。(来宾市象州县司法局 宋燕华 )

意外损坏他人坟 悉心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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