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出洪荒之力,無奈還有“執行不能”,法院想對您說……

官司打贏了,

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執行,

這是法院的職責所在,

執行員也希望每一個案件都能執行到位,

保障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我們不怕執行路上的風雨兼程,

只怕當事人對一種無奈的不理解...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法院窮盡一切措施,

依舊無法執行,

這就是 “執行不能” 。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在現實中,不少人混淆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概念,認為案件最終沒法執行,就是法院“不給力”,甚至懷疑法院包庇縱容被執行人,這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擾。

什麼是執行不能?它跟執行難又有什麼區別?遇到執行不能的案件又該怎麼辦?

執行難≠執行不能

執行難,相信大家很容易理解,簡單來說就是“有錢不給”,使得法院的執行工作無法順利開展,我們平時俗稱的“老賴”就是造成執行難的一大原因。

事實上,一個案件能否執結取決於多種因素,有法院執行力度的大小、有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多寡、配合程度等。在法院的執行工作中,常存在著被執行人及其財產難以查找、財產難以處理、被執行人與執行人員玩“躲貓貓”等現實困難,使得大批案件不能得到最終實際的執行。

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要基本解決那些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卻因某些因素遲遲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

那麼,什麼才是“執行不能”?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客觀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雖經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但被執行人仍然無法兌現生效判決,而導致案件無法得到實際執行到位的情況。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1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被執行人馮某、某傢俱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向某化工公司支付貨款151021元及利息等,法院於今年1月17日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三水法院到轄區內房地產管理部門、車管部門、全國法院查控網絡的金融機構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上述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後,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最後,法官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予以終結,待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重新啟動執行程序。

法官評析: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這宗案子,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2

被執行人陳某、陳某妻子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返還欠款50萬元及利息給申請執行人王某。經王某申請,三水法院予以立案執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併到其戶籍所在地送達文書,卻未能找到陳某、向某下落。

隨後,三水法院經查詢省高院執行查控系統及三水區金融、房管、車管、國土等部門,得知陳某除名下有一輛小轎車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三水法院第一時間將該車進行登記查封,並向申請執行人王某反饋結果,詢問其是否能提供陳某的下落及其財產的線索。王某稱無線索可提供,同時向法院申請發佈車輛懸賞公告,並表示願意支付舉報人3000元的獎勵金。2015年11月11日,三水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陳某名下的小轎車發出懸賞公告。懸賞期滿後,仍然未能發現該車輛線索。最後,經申請執行人王某同意,法官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予以終結,待日後發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時,再恢復執行。

法官評析:法院按照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進行尋找,窮盡各種執行措施,竭盡所能地通過向申請執行人詢問線索、發動社會公眾力量舉報等方式,仍無法找到被執行人陳某、向某的下落及財產線索,無法查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案件只能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

執行不能,意味著執行案件無法進行下去,

只能以案件終結作罷。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是否意味著申請執行人

永遠都無法追回合法權益?

事實上,並非如此哦~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另闢蹊徑:解決潛在“執行不能”

很多申請執行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自己的案子就被置之不理了。其實法律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了相應的恢復執行程序。一旦具有符合恢復執行的案件線索,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及下落線索的,可再次申請執行。

法院對“執行不能”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債權。

“執行不能”的案件不好解決,

一般的執行案件

如何避免其演變成“執行不能”案件?

法院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

也曾成功將“執行不能”的案件扼殺在萌芽中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使出洪荒之力,无奈还有“执行不能”,法院想对您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的子女並沒有法定義務替其支付賠償款。“依法我們可以終結本案執行程序,這個案子也就變成了典型的‘執行不能’。”承辦法官表示。

但考慮到申請執行人(傷者)是家中的惟一勞動力,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使這個本是低保戶的家庭雪上加霜,為了切實維護傷者的權益,三水法院另闢蹊徑,主動找到被執行人的兩個兒子,經過法官的調解,被執行人的兩個兒子一次性向傷者支付了7.7萬元的賠償款,既緩解了傷者的生活壓力,也使得案子順利執行完畢。

法院有話說

執行工作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扇大門,人民法院一直努力為人民群眾打開這扇門,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全力向“基本解決執行難”發起總攻態勢,以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確保如期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

同時,法院也呼籲被執行人能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同時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繼續支持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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